(資料圖片)
(獨媒特約報導)高等法院上周裁定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失去立法會議席,兩人提出上訴,案件今早開庭審理。代表游蕙禎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向上訴庭重申,無論二人誓言是否符合《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按《基本法》第79(1)條失去立法會議員資格的規定,必須先由立法會主席作出決定,法庭無權介入立法會事務。案件在下午將繼續審理。
由於雙方都認為人大第五次釋法對今次案件並不相關,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多次促請梁頌恆及游蕙禎一方必須就人大釋法的效力作出陳詞。林官又指「在區慶祥法官的判詞中,他對《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及《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是基於人大釋法的內容,即 the interpretation informed [his] construction of the ordinance。就算(如代表梁頌恆的資深大律師潘熙稱)應從本港的法律框架開始,你也不得不討論人大釋法的法律效力。」他又指如二人要上訴至終審庭,也必然會處理人大釋法之效力問題。
他又促雙方就人大釋法的以下問題作出陳詞:
- 人大釋法是中國大陸的大陸法下的法律解釋,你有甚麼證據(evidential basis)指,大陸法的解釋是超越《基本法》下解釋權的權力?是否有需要請專家證人作供?
- 香港法庭為何有司法管轄權,特別是參考基本法第158(1)條,可以決定有關第五次人大釋法是否屬於基本法的解釋?
- 人大釋法的追溯力為何?
在中午休庭前,代表梁頌恆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回應第一條問題,指《基本法》屬香港法律,應由香港法制下的普通法來解釋。不過上訴庭法官潘兆初就指,釋法是大陸法的事宜而非普通法。林官則認為由普通法律師來演繹釋法是「傲慢及無知」,更何況在一國兩制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上訴庭憑甚麼可以決定。
戴啟思隨後發言,三位法官多次打斷,指「我並不想讓公眾有法庭急於介入(案件)的印象」,但就質疑宣誓一事按法條自然有效力(by operation of the law),法官有權作最終裁定。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指,法官按一般司法覆核的應用範圍的確不應介入,但按《基本法》條文,特首有執行《基本法》包括第104條的職責,同時《基本法》作為本港最高法律,是蓋過普通法有關三權分立的原則。林官則指「我理解你的論點,但你這個解讀必與法條的中文版本相符」。梁頌恆另一代表律師譚俊傑則解釋,《基本法》第79條的中文與英文一樣。
梁游主要論點:本港法例決定已足夠
戴啟思認為,按現時法條,法庭在三個情況下可以介入:一是當立法會主席及秘書處拒絕作出決定,二是主席及秘書說他們會作決定但拖延,三是立法會主席及秘書錯誤地作出相關決定。因此他認為在秘書處作出決定前,法庭不應介入。
潘熙的論點略有不同,他認為現時《立法會條例》及《宣誓及聲明條例》已列出所有有關立法會議題任職及就任的條件,《基本法》第104條只是定出立法會宣誓的條件,而《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是講述不依法宣誓的後果,則不屬於《基本法》第104條的範圍,而是由立法會內部自行處理。潘又再次引述梁國雄剪布案及鄭家純案,指法庭一般會以三權分立原則,不考慮立法會內部事務,包括不考慮有關人士有否作出法律上的錯誤(即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有否錯誤地讓二人宣誓),除非違反了憲法的原則。
梁、游二人上周三向法庭申請暫緩執行,後獲立法會肯定暫不會刊憲宣告兩人席位懸空,故收回申請。除今日的聆訊外,上訴庭如有需要,將於明天繼續審理二人的上訴。
《基本法》第七十九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 因嚴重疾病或其他情況無力履行職務;
- 未得到立法會主席的同意,連續三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者;
- 喪失或放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 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務人員;
- 破產或經法庭裁定償還債務而不履行;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
- 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
記者:Kristine Ch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