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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特約報導)上訴庭今早正式駁回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因拒絕宣誓而失去立法會議員資格的上訴,兩人早前已表明會上訴至終審法院,法庭亦已預留了明日上午9時30分處理上訴安排。特區政府昨日已向法庭預告,將於本案判決後就立法會議員劉小麗的資格提出司法覆核,料今日會有正式公佈。
律政司代表特首及律政司司長,在昨日正式通知高等法院,將就立法會議員劉小麗的資格提出司法覆核,並將立法會主席、秘書處及劉小麗為答辯人。律政司亦表明會等待法院就梁、游一案有判決才處理有關劉小麗的案件。
上訴庭今日頒下的判辭指,《基本法》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當爭議的題目涉及《基本法》的憲法規定,普通法下的三權分立及不干預原則,並不妨礙法院對該題目作出審判。《基本法》第104條就立法會議員就職作出宣誓的憲法規定,不屬立法會內部事務,只有法院有權就宣誓是否有效作裁決,而監誓者的看法僅具證據價值,對法院並無約束力。判辭中亦直接引述人大釋法的內容,指宣誓無效將自動離職,不屬於立法會主席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9條的宣告。判辭又指按人大釋法解釋及相關法例,宣誓失效後在法律上自動喪失議員資格,在法律上容許梁頌恆及游蕙禎重新宣誓並不可能。
上訴庭又確認,人大釋法的內容自1997年7月1日生效,適用於所有案件,重申人大釋法對香港法院有約束力,本地法院無權處理人大釋法是否企圖修改《基本法》,而立法會議員在議會的言論不受法律追究的豁免亦不適用於宣誓。
劉小麗在10月12日宣誓時以極慢速度讀出誓詞,遭立會秘書長陳維安中途打斷,並指她改變誓詞內容,她當時稱她沒有,然後繼續宣讀。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在10月18日裁決,指「她宣誓時緩慢讀出誓詞、字與字之間停頓時間長,客觀上令人難以明白誓詞內容,行為顯示她並不認真及嚴肅,無意受誓詞約束」,裁定她首次在立法會進行的議員就職宣誓無效,劉已於當天已表示不同意。劉小麗其後在11月2日順利再次宣誓,正式任職。何君堯一度提出規程問題遭主席拒絕。劉小麗以正常語速完成宣誓,建制派則坐在位上背對劉小麗抗議。
人大釋法前後,多名市民入稟挑戰劉小麗的資格,同出選九龍西的香港政研會關新偉提出選舉呈請,要求法庭裁定立法會議員劉小麗的宣誓無效,惟法律程序出錯,遲交通知書及保證金,其申請被法官區慶祥駁回,並需要向劉小麗支付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