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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紙草案係乜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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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特約報導)行政長官候選人之一曾俊華今日公佈政綱,其中特別以一個章節講述《基本法》第23條立法,他建議以「白紙草案」形式進行諮詢,盡力推行23條立法。

「特區政府實在沒有理由繼續拖延第23條立法。我認為,問題不在於要否為第23條立法,而在於法例的具體內容和範圍,以及立法的正當程序程序 。」

——曾俊華政綱

白紙草案源自港英時代,由於收集意見的諮詢文件以白色印製,故被稱為「白紙草案」( white bill),經修訂後再刊印草擬條例草案,由於是以藍紙印製,故稱為「藍紙草案」( blue bill)。近年曾以「白紙草案」形式立法的法例包括1992年的《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草案》、《證監條例草案》、《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草案》,均經歷白紙草案階段。2015年則有勞工及福利局就《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發表白紙草案,當時進行了為期4個月的諮詢。

2002年特區政府首次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時,不少政黨及團體曾要求以白紙草案形式作諮詢,包括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

時任大律師公會主席梁家傑,曾以題為《藍紙?白紙》為題撰文,解說兩者分別,他指政府提出的藍紙草案,必已就立法的政策定出底線,條文代表著政府接受為最能落實及體現立法需要的草擬文本,當局必定期望能原封不動獲得立法會通過。相反,白紙草案則須諮詢的第一步,藉初步草擬的白紙黑字條文向公眾交待具體的立法建議。

不過當局一直拒絕以白紙草案形式進行諮詢。時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指「普通市民是不會明白(白紙草案形式)」形容是「雙重的功夫」,「做完諮詢又做白紙草案,又做藍紙草案。」時任立法會議員何俊仁曾在立法會提出質詢,時任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回覆指立法程序無要求以白紙或藍紙形式及發表的規定,但會視乎有關條例牽涉的技術問題,或「當政策局尚未能在以草案擬稿形式收集意見前作出立法建議」,才會以白紙條例草案作公眾諮詢。葉劉淑儀指以藍紙形式,已可達到諮詢意見的目的,決定不會發表白紙草案。

主力由律師組成、後來部份成員組成公民黨的關注團體「二十三條關注組」,當年對白紙草案的取態如何?參考關注組當年編制的《《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踏上正途》小冊子,關注組認為法例已有眾多維護國家安全的利益及禁止竊取國家機密的條文,該組曾建議「最低限度立法」,只修改《刑事罪行條例》中分裂及煽動部份,再處理《社團條例》及《官方機密條例》中有關國家安全的部分。

I. 修訂《刑事罪行條例》

(a)訂立「分裂國家」及「顛覆」罪行的新條文 – 現行的《刑事罪行條例》已有條文禁止叛國和煽動的行為,為清晰明確滿足二十三條的要求,應修訂《刑事罪行條例》,明文界定「分裂國家」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罪行。

(b)適應化 – 對條例作出適應化的修訂,反映香港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的憲制地位,「女皇陛下」 或 「反英皇罪行」等字眼,應全部廢除。

(c)放寬過分嚴苛的條款 – 現行有關叛逆和煽動罪行應作出修訂,以確保符合《基本法》列明的香港居民應享有的人權和自由。

對法例作出修訂時,應遵從以下原則:

1)改革法例以切合開放民主社會的價值觀念。
2)條文必須以清晰明確的文字寫成,令人清楚知道什麼行為會構成刑事罪行。
3)必須符合《基本法》、適用於香港的國際人權公約和勞工公約,以及中英聯合聲明。
4)制定罪行,必須符合普通法的基本原則。

II. 修訂《官方機密條例》

《官方機密條例》在97年6月通過,條例的內容經英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個政府磋商後同意,認為已足以禁止《基本法》二十三條所指的竊取國家機密行為,所以根本不需要為二十三條立法而對條例再作任何修訂。 特區政府認為草案所作的修訂可取,我們並不同意。

不過,我們同意需要檢討和修改《官方機密條例》,以糾正現行條例不能既確保一個開放的政府而又能保護真正的國家機密的缺憾。這項檢討應獨立進行,而同步進行訂立《資訊自由條例》。 自1995年已訂立的公開資料守則,可以作為法例的基礎。

III. 修訂《社團條例》

臨時立法會在1997年已通過對《社團條例》的修訂,禁止任何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的本地政治性組織註冊為合法社團。

因此,已毋須為二十三條而作進一步修訂。

——《《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踏上正途》,二十三條關注組出版

曾俊華在政綱中,明確提出先「白紙草案」 為《基本法》第23條立法諮詢,稱會「重視政界、傳媒工作者和公眾人士的合理疑慮」並「充分保障公民權利和自由」,立法亦會按「先易後難」的原則分階段進行。

前保安局局長李少光在2012年退休前,亦指如政府再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應先以白紙草案形式諮詢公眾。

螢幕快照 2017-02-06 上午11.52.09

曾俊華政綱第五章「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全文

理念

28. 香港特別行政區按《基本法》第 23 條規定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是必須履行的憲制責任,也是全國性的國家安全法不在香港實施的前提和條件。

29. 特區政府在 2002年提出《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在社會上遇到 強烈的反對,最後被迫宣布撤回,其後歷屆特區政府並未有重新提出有關立法。

30. 至今,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基本法》實施已接近20年,特區政府實在沒有理由繼續拖延第23條立法。我認為,問題不在於要否為第23條立法, 而在於法例的具體內容和範圍,以及立法的正當程序。我們會汲取2002至2003年立法不成功的經驗,盡力推行23條立法,完成一項維護香港和國家安全,並為港人接受的法例。

具體措施

31. 充分諮詢 ─ 必須經過充分的公眾諮詢,包括發表建議條例的「白紙草案」 進行諮詢。

32. 消除合理疑慮 ─ 重視政界、傳媒工作者和公眾人士的合理疑慮,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充分保障公民權利和自由不受侵犯。

33. 先易後難 ─ 立法可按「先易後難」的原則分階段進行,首先處理較少引起爭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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