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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Q議員】李柱銘:四人經選舉產生 絕對想履行職務 無意拒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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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特約報導 16:25am更新)行政長官梁振英及律政司,司法覆核四名立法會議員資格,包括社民連梁國雄、香港眾志羅冠聰、劉小麗及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的姚松炎,案件今日開審。代表梁振英及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指四人更改誓詞,應從10月12日起失去議員資格。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指四人經選舉產,絕對想履行職務,無意拒絕宣誓,案件明早續審。

法官區慶祥先確定各人的發言次序,代表梁振英及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發言後,再由梁國雄的代表律師李柱銘發言,明日則為劉小麗的代表律師陳文敏及羅冠聰代表律師戴啟思,星期五則由代表姚松炎的余若薇發言,每人發言兩個半小時。

莫樹聯指參考梁頌恆及游蕙禎案件、上訴庭的裁決及2004年時梁國雄的案件中,根據夏正民法官的判辭及人大釋法,指立法會議員必須莊嚴、真誠的形式及完整地讀出整段誓詞內容,才屬有效的宣誓。他指政府這次並非只針對港獨或自決,而是針對去年宣誓時所有破壞莊嚴、侮辱國家和衝擊一國兩制的有意圖行為,令立法會不得不重整宣誓秩序。

莫樹聯提指根據夏正民法官的判辭,有3個原則可應用在今次的案件中,包括增加誓詞的字眼內容,已屬上述的更改誓詞的內容及模式,並應從客觀角度判斷宣誓者有否更改誓詞,已不是由宣誓者自行判斷,如有增減,即已屬更改誓詞內容。

莫樹聯指,劉小麗在宣誓時用非正常的模式慢讀,明顯是要傳遞有違正常宣誓內容的訊息,並指這已是在宣誓中包含(embedded)額外的訊息。莫樹聯又指,劉小麗及後在 Facebook 專頁中刊文,列載自己為何要如此宣誓的兩個原因和預期效果,相信內容能成為劉小麗的行動動機和客觀佐證。莫樹聯指如果用劉小麗的宣誓方式在法庭上陳詞,亦會遭法官質疑是不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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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劉小麗

第一次宣誓獲裁定有效的羅冠聰,莫樹聯指他在宣誓開始時增添的內容如「政治工具」、「屈服在極權之下」,證明羅認為自己是被迫作出宣誓,宣誓的內容並非真誠地反映他的想法。他又指羅宣誓時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中的「國」字時,聲線刻意向上揚,雖然實際上無法得知羅是否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哪一方面,但客觀效果是出於「否定」的心態及加入了額外訊息。

首次宣誓時被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拒絕監誓的姚松炎,莫樹聯指他在宣讀誓詞時有意加入非誓詞的內容,符合了人大釋法內容中2.2段,即刻意讀出誓詞內外的字眼。莫更指姚參考誓言內文,在增加內容中同樣使用「定當」一字,是在同時向誓言內容以外的內容宣誓同樣的效忠,屬刻意修改誓詞內容的行為。

莫樹聯提出8項例證,證明梁國雄的宣誓不莊重,包括穿上寫有「公民抗命」的T Shirt和宣誓時舉起黃傘等行為。他強調明白及肯定議員的言論自由,但在宣誓時作相關行為是不恰當,因為宣誓的目的就是要效忠及擁護《基本法》及一國兩制。

休庭20分鐘後,莫樹聯續陳詞,他重申根據2004年梁國雄案,夏正民法官已明確表示宣讀誓詞時必須按照原定內容,如果加入其他內容,要自行衡量風險,即使以往立法會可能容許這些做法,並不代表這種行為是正當及應被接納。

莫樹聯又再次引述梁頌恆及游蕙禎一案中上訴庭的判詞,強調宣讀時不依照誓詞內容,已屬違反憲制層次,不再只是立法會的內部事務,因而不能以不干預立法會事務為由交由法庭裁決,法庭亦是最終裁決者,如果監誓人(立法會秘書長)出現錯誤決定,法庭便必須介入。

莫續稱,宣誓有效與否應按2004年時梁國雄案的判辭、《宣誓及聲明條例》和《基本法》第104條作標準,認為從總括來說,四人的宣誓已違反法律要求,而按梁頌恆及游蕙禎案的判詞,四人從10月12日宣誓當日後,便應遭撤銷議員資格。

莫樹聯又指李柱銘在書面陳詞中的說法有誤,表示梁國雄參選立法會的權利沒有受到影響,加上梁國雄已當選,案件和議員參選權及參與公共事務權利無關。他多次重申宣誓的內容和形式都已十分清晰,議員不可能不知道要求和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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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樹聯完成發言後,由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發言,李柱銘不認同莫樹聯指四位理應早已明白改動誓詞有風險,指在人大釋法前根本沒有相關風險,不存在對宣誓態度的規定,正如黃毓民曾於2012年宣誓時,每次在朗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後咳嗽,後獲安排再次宣誓。李柱銘指出即使是《基本法》第23條,亦須先由本地進行立法,而不是直接按《基本法》的條文判定違法與否。不過法官區慶祥回應稱,不認為法庭需處理釋法的權力及追溯等問題。

李柱銘又指出「無法完成宣誓」(fail)與「拒絕完成宣誓」(decline, refuse)兩字在含義上有明顯差異,前者是由客觀環境造成,後者則是由宣誓者主動放棄,希望法官明辨被告並非主動放棄宣誓。李進一步比較《基本法》第104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講述兩者之間存在分別,希望法庭明辨被告並非主動放棄宣誓。

下午開庭後,李柱銘進一步提出,雖然自己作為基督徒亦不喜歡梁國雄在宣誓環節中帶著不同的道具,但梁國雄在朗讀誓詞前後的行動及說話,並不是「發誓」(oath-taking)行動的一部分,而是「準備去宣誓」及宣誓後回到座位時的行為(on his way, on his way back)。因此,他認為梁國雄具爭議的地方是在宣誓時撐傘,而不是宣誓前後的行為。

李柱銘續稱,人大釋法是針對憲法《基本法》,一般而言,按憲法原則為本地法立法時並不會使用原來的字眼,不然難以執行。

區慶祥問李柱銘是否認同除宗教原因外,宣誓者仍需「莊嚴」地進行宣誓。李柱銘認同道德上需「莊嚴」地發誓,但法律上並無「莊嚴」一詞。李舉例稱宣誓者發誓時,不會因為拿著某些物件如一萬元現金,而令他在法律層面上更為「莊嚴」。

李柱銘又引用時任立法會主席曾鈺成當年就黃毓民宣誓的裁決,反駁當時謝偉俊提出,稱身穿印有標語的服裝及手持具訊息的道具會令宣誓變得不真誠莊嚴,裁定黃毓民的行為未有違反《基本法》,宣誓有效。

李柱銘發言時,梁國雄的電話一度發出聲響,梁國雄起身表示「對不起」,李柱銘笑言要給他一張黃牌警告。

李柱銘亦談及人大釋法,他認為當有關宣誓的法律條文出現不清晰時,錯的其實是政府或立法會主席,政府亦應第一時間尋求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修改相關條文,而不是起訴四名備受以上條文困擾的答辯人。

李柱銘亦不認同四名議員是有意識地拒絕宣誓,指他們都花上大量時間透過選舉成為議員,沒有動機拒絕。李柱銘強調四人均是在公平和公正的選舉中勝出,絕對想要履行議員職務。

對於被指穿上印有「公民抗命」的 T shirt 宣誓,李柱銘指梁國雄是首個穿 T shirt 開會的議員,一直以來均沒有問題。他更反問英國國會議員配戴紅色罌粟花胸針,是否亦屬傳遞訊息。李柱銘又表示,梁國雄在展示道具時無人要求暫停,令梁國雄相信是立法會內部事務。他強調,立法會秘書處應事先對議員聲明,如果做得不對便沒有第二次宣誓機會,形容政府現時是只想借機驅逐民選議員。

對於梁國雄高喊「反對人大831決定」,李柱銘指不會令誓言變得不莊嚴,反而是真誠地向自己的選民交代,為選民服務的行為。李柱銘指梁國雄的發言並無港獨內容,以違憲為由起訴於理不合。

李柱銘指梁振英在2012年宣誓成為行政長官時,亦曾有錯漏,誤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唸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並無構成問題。他指宣誓一詞及其指的行為的由來和原意,對於非基督徒或猶太人的人來說,是可以選擇以其他方式進行宣誓的。

法庭在下午4時30分休庭,李柱銘明早尚有一小時發言時間。

【DQ議員】
四議員資格遭覆核 聆訊3日至本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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