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羅冠聰和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在2014年重奪公民廣場案中,被裁定參與及煽惑非法集結罪成,原審判罰社會服務令及緩刑,律政司去年覆核刑期成功,三人判監6至8個月。他們於去年10月獲准保釋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今早開審,法官押後判決,三人獲准繼續保釋,判決日期再作通知。
雙方就四點法律爭議陳詞,包括公民抗命可否減刑、上訴庭有否權力以刑期覆核作事實裁決、新量刑標準是否適用此案、以及上訴庭有否考慮少年犯的更生原則。審理案件的五名法官,包括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鄧國楨、非常任法官賀輔明,質疑判刑從社會服務令增至入獄6至8個月是「巨大的跳躍」(a big jump)。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建議,若然如此,可考慮減輕刑期,令三人今天可即時釋放。但馬道立認為終審庭要按原則裁決,不能酌量減刑。
馬道立:公民抗命不可過了火位
三子代表律師陳詞指,上訴庭應考慮犯案動機,尤其公民抗命或行使憲法權利的行為。馬道立多次強調,如果示威抗議行為過了火位(overstep your mark)、有暴力元素,即使口稱公民抗命,也不能減刑。代表羅冠聰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回應指,「然而,不是過了界線,示威者就會跌落懸崖、粉身碎骨(falling off a cliff)」,不一定需要重判。
代表周永康的大律師蔡維邦陳詞指,當人們為多元、更包容的社會而發聲抗議、有符合公義的理由(just causes)時,法庭應接受公民抗命作為減刑考慮。鄧國楨立刻指出「施予暴力者」與「集會參與者」有罪責上的分別,但馬道立卻提出煽動暴力的組織者需以另一焦點看待。眾法官沒有就考慮公民抗命的比重作出提問或指引。
馬道立亦反駁辯方,指上訴庭並非指三子要為群眾令人受傷負責,而是說他們一直煽動及鼓勵群眾進行有暴力元素的行為,他們離開大台時並沒有做任何事阻止群眾,「你並不能說他們由始至終都是和平,他們對之後發生的事需負責任」。鄧國楨亦指,「他們的口號是和理非(和平理性非暴力),就算他們被打壓,他們亦應企定,高舉雙手,這不是更加有效嗎?」
鄧國楨:寒蟬效應合理 可阻暴力
五名法官之前向律政司索取了影片,馬道立引述當天案情指,「當天不只是敲敲門,而是可能(比現時狀況)更差」。多名法官都發言指,事件有暴力元素,而法庭理應阻嚇。
彭耀鴻指這會造成寒蟬效應,馬道立回應指以寒蟬效應防止擾亂行為(behavior that bothers everybody)沒有不妥,鄧國楨亦指「阻止暴力,寒蟬效應亦很合理」。
辯方亦憂慮,此案確立新的刑罰指引,影響未來判刑。馬道立總結辯方陳詞指,在裁判法院判決之時,非法結集的司法慣例是判以社會服務令,就算裁判法院的判決是過輕,也不算在合適範圍之外。鄧國楨亦回應指「法律一致性也非常重要,遊行示威者需要了解到他們行為的後果」,意指根據當時適用的法律原則,三人難以預料自己會被判監禁。
三子:上訴庭權力受限
辯方又認為,上訴庭不應該重新考慮事實裁定,刑期覆核是覆核非上訴。但馬道立官反問,假如有明顯錯誤,判刑法庭是否沒有自由考慮不同的法律文件。馬又指,上訴庭有權自由衡量被告在案發時的角色及參與程度,作出不同的量刑。
彭耀鴻認為,只有當判刑法庭的裁決錯誤至一個程度,超過門檻,上訴庭才可自由考慮事實裁決的範圍。惟到審訊後段,賀輔明才跟眾人確認此案是否涉及任何事實爭議。彭表示辯方確實爭議事實,認為上訴庭重新審視證據,令他們考慮了不準確的事實,是為不妥。
終審庭:上訴庭應納入少年犯量刑考慮
案發時黃之鋒未滿21歲,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法庭除非認為沒有其他適當方法可處置,否則不得判處監禁16至21歲之間的人。辯方提出以上訴庭在甚麼程度上應該考慮此條文為由上訴,律政司陳詞指,條文目的是讓少年罪犯更生,但非強制性的法律要求。法官賀輔明再次強調此案需處理「裁判法院有否明顯錯誤判刑」,而非「法庭可否判入獄」,認為律政司方向錯誤。馬道立亦指明,並不爭議刑期可落在合適範圍之內(range),提醒律政司監禁是否合適判刑並不重要。
案件歷時逾3年
案件原審在2016年8月宣判,原審裁判官張天雁認為,三名被告行為魯莽但「並非十分暴力」。羅冠聰因「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黃之鋒與周永康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罪,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而周永康當時因為到英國升學,改判監禁3星期,緩刑1年。羅冠聰及黃之鋒已完成社會服務令。
2017年8月17日,上訴庭裁定律政司覆核刑期得直,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當時指考慮了個人情況、犯案動機及阻嚇「假借非暴力集會之名行使暴力之實」等,作出適當判決,羅冠聰被判監禁8個月,黃之鋒被判監禁6個月,周永康則被判監禁7個月,掀起重判年輕人及打壓政治犯的重大爭議。
攝影:麥馬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