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左)(資料圖片)
(獨媒特約報導)2014年雨傘運動旺角佔領區清場行動中,20人被判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其中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被判監4個月零15日。黃早前就定罪提出上訴,法庭今日處理。代表黃浩銘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認為,需要證明黃的犯案包含「特定意圖」,才屬於藐視法庭。上訴庭庭長、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質疑,媒體廣泛報導清場行動,「全香港都知道發生咩事」,指黃浩銘在案發時清楚自己在做甚麼,但卻堅持不離開現場。
上訴庭最後押後判決。黃浩銘離開法庭時,呼籲港人周日必須投票,各組織要努力替民主派候選人擺街站。
官:傳媒廣泛報導清場 「全香港都知」
辯方指出,藐視法庭的定罪準則應是被告有基本意圖藐視法庭,或是要證明被告有特定意圖干預執行司法工作,質疑原審法官陳慶偉犯錯。
李柱銘認為根據案例,與出版、發佈有關及對法庭當面作出蔑視的案件,才符合基本意圖的定罪準則。他表示,今次的案件較特別,法庭在處理時應使用較高的準則。他指黃浩銘當時是否沒有離開的「用心」是值得商確。
李柱銘又稱,黃浩銘在清場當日並非躺在地上不離開,而是向在場人士及頭帶紅帽子人士查詢他們的身份。他強調,原審法官陳慶偉指黃浩銘在清場當日不斷提問是嘲諷執達主任和刺激現場聚集的人群,但事實是黃希望確保禁制令恰當地執行,惟執達主任當時沒有任何回應。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指出,黃浩銘的角色並不是路人,清場事件已被媒體廣泛報導,相信黃已清楚了解禁制令的內容,認為他當時不離開已屬罪成。林文瀚不認同李柱銘的說法,指控方毋須證明黃的「用心」,更反問李柱銘:「為何黃浩銘仍在現場?」
審訊期間,上訴庭法官潘兆初指法律改革委員會在1986年曾研究藐視法庭的相關法律,而李柱銘是時任委員,更參與撰寫報告。李柱銘笑著回應稱,政府後來(按:1994年)並沒有接納其報告的建議。
社民連在開庭前到法院外聲援,社民連成員陳皓桓引述黃浩銘表示感謝一直協助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和潘熙等,強調上訴是因為不想案件成為壞先例,又呼籲港人在星期日投票。
代表民主派參選立法會港島區補選的區諾軒亦前來聲援,他指早前曾到監獄探望黃浩銘,希望法院能接納上訴的理據,保護後來的抗爭者。
黃浩銘父親黃裕財、社民連主席吳文遠、同案的社民連秘書長陳寶瑩和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早上都有前來旁聽。
參加港島區補選的還有新民黨陳家珮、伍迪希及任亮憲。
記者:麥馬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