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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特約報導)2016年農曆初一晚至初二凌晨的旺角騷亂案中,梁天琦、李諾文、盧建民、林傲軒及林倫慶分別被控非法集結、暴動及煽惑暴動等多項罪名。現任警司、時任西九龍機動部隊指揮官的莫慶榮接受辯方盤問時稱,在砵蘭街被困的的士離開後,警方有足夠時間讓在場人士返上行人路,又指高架台被推出後發生推撞,是示威者的選擇,非警方錯誤。被問到怎樣定義「適當武力」,莫則表示當晚同事做得相當好。
稱警准市民十分鐘內離開 惟警告兩次後被黃台仰打斷
代表第一被告梁天琦的大律師蔡維邦盤問時指,莫命令警隊防線在砵蘭街向後退時,但庭上播放的影片則拍到有警員反而向前驅散示威者,蔡質疑警員情緒會否過份激動。莫則表示:「我冇咁諗過。」蔡續問警員是否違背莫的命令,莫形容當時情況混亂,不覺得警員有違反,「我啲同事係做過專業訓練」,又指警員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即使有向前進,但會即時退回後方。
蔡質疑警方在砵蘭街設起防線時,是否有想過向亞皆老街推進後會把示威者推向亞皆老街。莫則再次說他當時的指令是將馬路上的示威者推上行人路。蔡續質疑警方評估是否認為有足夠空間讓示威者返回行人路,莫回應指當時有很多途人圍觀,如果他們聽從警方指示,是有足夠時間及位置離開馬路。他又指警方發出「三三四警告」(註)期間,有10分鐘時間讓他們離開,但未等警方發出最後一次警告,黃台仰便已向群眾發出指令「3,2,1,去」,並向警方防線推進。
莫稱有指示各小隊到亞皆老街各路口守住,以防示威者散佈。但當蔡問他是否知道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有交通警執勤,莫卻表示不知道。
稱高架台旁推撞為示威者選擇 非警方錯誤
代表第二被告李諾文的大律師姚本成續盤問,被困的的士離開砵蘭街後,莫是否知道食環署小販管理隊已收隊,莫表示時任指揮官戴誠輝並沒有向他提及過。姚又問莫是同意當刻人群是「嘈吵但是和平」,莫思考了一會後回應:「但他們已霸佔了道路。」後來補充:「相對和平啦……因為佢哋本身得到想有嘅嘢,霸佔道路嘛。」
姚其後問莫有沒有想過找黃台仰,告之他們正進行非法集結,莫隨即激動地說:「點解要咁做?」他又表示不同意警方搬出高台是導致警方與人群推撞這個因果關係,「這是佢哋嘅選擇,唔係警方嘅錯誤。」
被質疑何謂適當武力 莫:同事做得相當好
姚續質疑「適當武力」的定義,莫指出,根據警隊訓練,如果對方主動行動(active aggression),警方可以使用相應武力,例如用警棍、胡椒噴霧和長盾驅趕,「我覺得啲同事做得相當之好!」
被姚問到在砵蘭街見到的暴力和後來在山東街見到的暴力,是否「蚊髀同牛髀」,莫回應:「佢係一個引發點,慢慢develop(發展)」,並引發其後投擲磚頭的事件。莫其後補充,早期和後期發生的暴力程度差不多,「因為扔嘢都係有機會令警員受傷。」他又表示在砵蘭街搬出高架台時預計不到事情會這樣發展,「諗唔到咁大件事。」
【17:23 更新】
客貨車搜出梁天琦選舉旗幟 今成證物呈堂
控方宣讀一部份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警方於2016年2月8日至9日期間,在旺角砵蘭街時裝店「collect point」外看守一架白色貨車,期間看到有人將盾牌和旗放入貨車內。其後警方押送該貨車到西九龍警察總部並檢取證物,包括24支旗和旗杆。旗幟寫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6」、「梁天琦」、「本土民主前線」等字眼。控方今將旗和旗杆呈堂。
早前(2月23日)控方已宣讀了一部份有關該貨車的承認事實,指黃台仰於2月1日6時25分到達尖沙咀安達中心一間汽車租賃公司要求租車,但因當時未夠25歲,最後以同行朋友的名義租了一架白色客貨車,車牌號碼為「PU1566」。
審訊將於下星期二繼續,將會傳召時任督察麥寧鋒。
註:「三三四警告」即警方發出第一次警告後,有3分鐘時間讓市民離開,其後警方會發出第二次警告,亦有3分鐘時間讓市民離開,警方接著發出最後警告,這次則有4分鐘時間。整個過程共有10分鐘時間。
記者:黎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