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2016年反釋法遊行案中,社民連主席吳文遠等9人分別被控煽惑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阻差辦公和非法集結等控罪。控方在2月提出修改控罪,將吳文遠及林淳軒「煽惑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控罪,改為「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煽惑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改為交替控罪。法庭上月聽取雙方引用的案例及理據後,今日下午裁決批准控方的所有申請。
控方在提出修改控罪前,又要求修訂吳文遠的控罪字眼,加入「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稱控罪基於兩項原則,包括煽惑行為,即支持、鼓勵、說服及提議進行煽惑行為,並包括其意圖,即煽惑者意圖或相信煽惑便能構成罪行。
裁判官黃雅茵表示,有否擾亂公眾秩序不應在審訊前處理,但控方清楚表明,涉及第一被告吳文遠的部分,即被其煽惑者會干犯擾亂秩序,所以不接納辯方控罪無效的說法,認為修改控罪及加入「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字眼並不會造成控罪不公及影響案情。
在裁決後隨即進行答辯,吳文遠重申反對人大釋法,鄙視律政司對抗爭者窮追猛打,強調香港人有對獨裁政權表達的自由,「中國人大釋法,踢走人民選出的議員,我唔會認罪」。案中其他被告葉志衍、陳文威、盧德昌、周樹榮、周嘉發和鄭沛倫同否認所有控罪。
第七被告林淳軒就「煽惑他人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認罪,但拒絕承認「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第九被告林朗彥同樣就「非法集結」認罪。
在二人的案情撮要中,控方指當時有示威者將水樽及雨傘掟向警察,但二人的代表律師要求控方明確表示只屬案件的背景,而不是二人直接及煽惑其他示威者將水樽及雨傘掟向警察。代表第一被告吳文遠的大律師郭憬憲要求,控方必須清楚說明是否該背景涉及其他被告。
郭憬憲續指,控辯雙方目前仍就引用的報章剪報及是否實地考察作商討,其中剪報指中聯辦歡迎港人到西環辦公室,重申如果控方同意示威者能到達中聯辦,則考慮不傳召中聯辦主任王志民。
法庭早前已預留16天作審訊,將會在7月9日開始正審,並預留4月23日下午作預審。
記者:麥馬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