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政府早前向立法會提交《國歌法》本地立法方向及框架,建議列明任何人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即屬犯罪;政務司司長張建宗表明會在立法會7月休會前進行首讀。香港眾志下午舉行「國歌利亞! 國歌法教育系列」論壇,法夢成員、港大法律系博士候選人黃啟暘批評政府以目前方式訂立《國歌法》,已涉嫌違反教育自主、院校自由、思想自由和表達自由,形容立法是史無前例破壞了《基本法》。
法夢成員、港大法律系博士候選人黃啟暘
《國歌法》的本地立法框架列明:「中、小學須教育學生唱國歌、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以及遵重國歌奏唱禮儀」。黃啟暘指《國歌法》在中小學教育部分雖然只屬指導性原則,但寫入法律後即強制要求學生跟從,政府更能申請強制令要學校遵守,教育局甚至可對不遵從的學校作行政懲罰;強調對教學自由會有很大影響。黃啟暘強調,《基本法》附件三可加入的範圍其實只限於國防和外交,而且《基本法》第136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教育的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重申教育政策應由香港政府自行制定。
支聯會副主席、執業大律師鄒幸彤
支聯會副主席:《國歌法》屬習近平的愛國主義教育
支聯會副主席、執業大律師鄒幸彤則表示內地的《國歌法》不是刑事法,指香港在引入《國歌法》後如何處理刑罰必須要有清楚討論:「唔係引入之後,再自己加刑罰就算數。」鄒幸彤分析稱,國家主席習近平上任後進行多項愛國主義教育,《國歌法》是其中一項,藉此教育民族主義及愛國主義:「《國旗法》立法時係無,但《國歌法》點解要加入教育部分?因為要透過教育令學生對中共效忠。」黃啟暘提到《國歌法》中的「愛國」等字眼都屬於主觀詞語,指立法後甚至不需要定罪,警察便能直接拘捕:「如果法律模糊,條文同執行只係由官方和警察決定,咁就唔係法治。」
本地立法的文件中又建議任何人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即屬犯罪,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國歌亦不得用於商標或商業廣告、私人喪事或行政長官規定禁止使用的場合,電影則除外,違者有可能被罰款。黃啟暘提到,在1997年主權移交前,學生亦不會被迫學習國歌及向國旗敬意,今次立法絕對有違反《基本法》之嫌。他指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就毅在2000年曾表示,加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例如果違反《基本法》,香港可以不執行:「政府又唔做公眾諮詢,咁樣立法其實好大問題。」
政府唔做公眾諮詢兼無發揮制衡權
鄒幸彤表示,人大常委會將內地法律加入《基本法》附件三前,要先諮詢特區政府及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今次卻匆匆在一個月內完成,質疑港人沒有機會參與其中:「《基本法》係有將制衡權交俾香港人,但政府顯然無好好防衛。」然而,鄒幸彤認為《國歌法》有模糊的地方,「條文話要教國歌嘅歷史,但其實好廣,老師可以教作詞人田漢在文革期間被批鬥而死」:「老師可以喺框架下對學生講出真相。」
《國歌法》去年在內地通過,16條條文中13條都建議寫入本地法例,包括由行政長官規定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鄒幸彤斥特區政府將內地的《國歌法》搬字過紙,指凡訂立損害言論自由的法律時,必須要作出評估:「中國無相應平衡嘅人權要求,但香港政府同立法會一定要做吧。」她又談到,內地《國歌法》沒有追溯力,因為追溯力沒有任何法律根據,但香港的《國歌法》卻要設追溯力,形容是「唔知邊個天才提出嚟」。
法政匯思成員、見習大律師黃海榕
《國歌法》的第一條便提到「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法政匯思成員、見習大律師黃海榕指香港的司法制度是普通法,絕不會將任何意識形態帶入法例;斥政府回應時只稱引入適當字眼作引言,沒有清晰說明實際如何執行。
黃海榕又指愛國與否是個人選擇,但立法則代表有刑責和強迫的意思;認為《國歌法》立法的條文不清晰,將有很多潛在危機。黃海榕認為,《國歌法》立法會對老師和學生造成壓力,指年輕人對愛國是有條件的,例如政權對普世價值和人權有否專重,在《國歌法》中引入教育要求是欲蓋彌彰。
立法應僅規範奏唱 質疑是硬性方法洗腦
談到《國歌法》立法的必要,黃啟暘稱教育局有特別機構處理教學課程,除了大專院校外,中、小學其實一樣享有教育自主自由,強調「教啲乜」應由學校及老師自行決定。黃海榕表示,個人認為《國歌法》沒有立法的必要,「中小學生唔會唔知道國歌係咩嚟,至少大概知國歌係點樣」,認為中共透過立法宣揚愛國主義是「用硬性方法洗腦」。
鄒幸彤補充說,即使立法亦應限於規範奏唱,即「國歌係邊一首、曲譜和歌詞內容」,認為現時的立法條文是過了火位。黃啟暘最後提到外國的例子,如紐西蘭有相關立法,國民不可以侮辱國歌,但必須同時牽涉影響公眾安全;而在法國的遊行及示威期間,如有侮辱國家象徵更會獲得豁免:「文明社會絕對唔應該由國家去限制公民相信啲乜。」
記者:麥馬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