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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騷亂10人案】9人判監2至4年 1人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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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特約報導)2016年農曆年初一至初二發生的旺角騷亂事件中,9人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1名被告於審訊期間承認一項暴動罪,法官郭偉健今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9人分別被判監禁51至28個月,成為第五批因旺角騷亂而被判入獄的人。被告葉梓豐則被判入教導所,是繼楊子軒後,旺角騷亂中第二名因暴動罪而獲判入教導所的青年。

官:政治信念非減刑因素 被告須為集體暴力行為負責

法官郭偉健指,判刑需考慮當晚參與者的暴力程度、暴動規模、參與人數、有否策劃及社會安寧受破壞的程度,並不會考慮被告的政治信念。他又指,將參與者逐個孤立來考慮是錯誤的,被告不單需要就個人行為負責,亦要就集體行為負責。他強調暴力行為在法治社會是不能容許的,判刑要具阻嚇性和達懲罰作用。

代表第三被告鍾志華的大律師黃瑞紅早前求情時指,暴動有其政治社會背景,並不能抽空處理,當晚的社會背景是政府施政失效、沒落實真普選、樓價高企、流動小販被驅趕。代表第一被告莫嘉濤的大律師劉偉聰直言,當晚事件屬政治示威,參與者的行為跟「沒有目標的使用暴力」是不同的。惟郭官表明,黃即是要求法庭就政治議題作出決定,但是法庭絕對不會加入這種政治討論,認為暴動就是破壞社會安寧,與被告參與的動機沒有關係,政治信念更不會構成減刑因素,不應讓被告及其支持者取得安慰、支持和鼓勵。

官:不希望發錯誤訊息 年輕便可無視法庭

首被告莫嘉濤和第十被告葉梓豐案發時均年僅17歲,他們的代表大律師早前求情時均表示不希望判監禁,建議法官考慮判入教導所。惟郭官今天表示,莫干犯的罪行非常嚴重,判處教導所太輕,不足以阻嚇他不再重犯,同時不希望向社會發放錯誤訊息,令人以為年青人便可以無法無天,無視法庭。因此郭官認為,除了判莫即時監禁外,沒有其他合適方案。

就莫嘉濤的兩項暴動、一項刑事毀壞及一項襲警,共4項罪名,郭官認為量刑起點應為5年,但考慮莫犯案年輕及在感化官面前承認所有罪行,因此判處即時監禁4年3個月。

就葉梓豐的一項暴動罪名,郭官考慮到他年輕及沒有刑事記錄,判處監禁3年4個月相比起羈留於教導所,刑罰沒有太大的扣減,因此判處葉入教導所。葉梓豐是繼楊子軒後,事件中第二名因暴動罪而獲判入教導所的青年。

官:不認同辯方將被告塑造成受害者

年紀最大的被告、73歲的陳和祥,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一項襲警罪名不成立。郭官指恰當的量刑起點為4年3個月,最大的減刑因素為陳沒有任何刑事記錄和年紀大;在呈上法庭的46封求情信中,陳被指品格良好,積極參與社區事務。雖然郭官認為陳在身體欠佳的情況下仍然有能力犯案,因此身體狀況並不構成減刑因素,但是考慮到以陳的年紀和身體狀況,入獄將比一般人辛苦,因此作出刑期扣減。陳和祥最終被判入獄3年5個月。

第三被告鍾志華被裁定一項暴動罪名成立,他的代表大律師黃瑞紅早前求情時形容鍾為社會上的「nobody」,惟郭官今表示不認同黃將被告塑造成受害者。郭官認為恰當的量刑起點為4年,但是鍾在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中表示當晚只是在人群中湊熱鬧,並沒有承認自己所作過的行為。郭官又指鍾有14次刑事定罪記錄,不能得到減刑優惠,但考慮到他早前保䆁期間所犯的盜竊罪已完成監禁刑期,因此從量刑起點4年中扣減3個月,判處即時監禁3年9個月。

各被告判刑如下:
第一被告莫嘉濤:4年3個月(51個月)
第三被告鍾志華:3年9個月(45個月)
第四被告何錦森:3年9個月(45個月)
第五被告霍廷昊:3年8個月(44個月)
第六被告陳和祥:3年5個月(41個月)
第七被告鄧敬宗:3年6個月(42個月)
第八被告李卓軒:2年9個月(33個月)
第九被告林永旺:3年8個月(44個月)
第十被告葉梓豐:羈留於教導所
第十一被告吳挺愷:2年4個月(28個月)

被告被懲教署職員帶離犯人欄時,旁聽席數十人向他們揮手告別,有家屬激動落淚。

案件於2017年6月開審,莫嘉濤、李倩怡、鍾志華、何錦森、霍廷昊、陳和祥、鄧敬宗、李卓軒、林永旺、葉梓豐及吳挺愷共11人被控暴動、刑事毀壞及襲警等罪名。其中吳挺愷早前在審訊期間承認一項暴動罪,但否認一項襲警罪,須還柙候判;李倩怡則棄保潛逃台灣,被通緝至今。

審訊早於2017年10月結束,但法庭曾五度押後判決,相隔逾半年後,最終於今年5月2日頒下共382頁的判決書。其中首被告莫嘉濤被裁定兩項暴動、一項刑事毀壞罪成,另一項暴動罪名不成立,他在開審前已承認一項襲警罪。年紀最大的被告陳和祥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另一項襲警罪名不成立。其餘被告則各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

10人為旺角騷亂事件後,第五批被裁定暴動罪成及後被判監禁的被告。不到兩星期後(即6月11日),梁天琦等5人於高等法院審訊的案件亦將會判刑,其中梁天琦和盧建民分別被陪審團裁定一項暴動罪成,林倫慶則被裁定三項暴動罪不成立,其餘兩名被告各有一項暴動罪未達有效裁決。

記者:黎彩燕、王沛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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