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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騷亂案】梁天琦判囚6年 盧建民7年 黃家駒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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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獨媒特約報導)2016年農曆年初一至二的旺角騷亂案,被告梁天琦和盧建民各被陪審團裁定一項暴動罪名成立。梁天琦於開審前已承認一項襲警罪,黃家駒則承認一項暴動罪。三人今早於高等法院接受判刑,梁天琦被判囚6年,盧建民被判囚7年,黃家駒被判3年半。

法官彭寶琴於宣佈判刑前表示,雖然辯方求情時指當晚事件有其社會政治背景,但是法庭不會接納政治因素作為求情理由,當持強烈意見的人,基於仇恨或訴求,作出「惡意破壞法紀的行為」,「發泄在無辜的人身上」,法庭應「毫不猶豫地拒絕該說法」。彭官指,法庭需要考慮的是案件的暴力程度,和社會安寧受破壞的程度。法庭不容許法律掌控於某些人手中,法治文明的社會「只有守法與違法人士之區分」。她引用黃之鋒案,指集會人士一旦違法,便會失去法律保障的集會自由權利,法庭不想向公眾發放錯誤訊息,令人以為對政府不滿便能作出暴力行為。

彭官又指,被告的行為都是「咎由自取」,是他們選擇成為其中一員,以聚眾方式作出違法行為,因此辯方早前指應將被告的行為單獨考慮,是錯誤的想法。她引用楊嘉倫案,指該案的暴動罪名的量刑起點為5年,亦接納該案法官所指,應判處有阻嚇性的刑罰。

梁天琦暴動罪量刑起點6年

彭官指,雖然陪審團未就梁天琦在砵蘭街參與暴動的控罪作出有效裁決,但他當日一直留在砵蘭街現場,知悉事情進展,他又附和黃台仰的發言,並用粗言指罵警方;及後亞皆老街所發生的事件是大規模和嚴重的,而梁亦身處現場,對警務人員拳打腳踢、投擲雪糕筒、用卡板其襲擊背部,完全無視警務人員沒有抵禦能力。因此彭官認為,就梁在亞皆老街參與暴動的罪名,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年;梁開審前承認的襲警罪,量刑起點則為18個月,但考慮到梁認罪,獲扣減三分一刑期。兩項罪名刑罰同期執行,判梁監禁共6年。

盧建民被裁定於砵蘭街參與暴動罪名成立,彭官指量刑起點應為7年,盧不理警方勸喻,當砵蘭街發生了暴力事件後,仍選擇留在現場。彭官指,由於盧是被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所以不能有認罪的減刑因素,其父親的身體情況亦不能作為減刑因素,因此監禁刑期應為7年。

彭官表示,法庭接納代表黃家駒的大律師姚本成的陳詞,黃在亞皆老街已被拘捕,對其後發生的暴力事件一無所知,因此情況較特殊,量刑起點應為4年半。彭官考慮到他於開審前承認暴動罪,因此最終判予3年半監禁。

未達共識控罪 於7月13日作審前覆核

甫開庭後,彭官指收到控方信件,向司法機構申請重審梁天琦、李諾文和林傲軒在砵蘭街參與暴動的控罪。代表梁天琦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表示,就是否重審沒有爭議,但是需要研究是否同意將此控罪與另一宗涉及容偉業和袁智駒的暴動罪案件合併處理。案件將於7月13日進行審前覆核。

開庭前,梁天琦在犯人欄內向坐在公眾席的社民連主席吳文遠打招呼,又跟女朋友長時間對望。三被告聞判後反應平靜。散庭後,他們離開犯人欄時,公眾席有人大叫「天琦我哋支持你!」、「我哋等你出嚟!」

社民連成員於庭外抗議,梁國雄指法官引用許多英國案例的做法並不恰當,性質並不相同,又指六七暴動持續8個月,當中涉及死傷及炸彈攻擊,而犯案者並無被重判,今天判刑顯然是政治報復。梁國雄更直斥前特首梁振英一早將事件定性為暴動,再高調審判處理,「政治意義多過刑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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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今年2月中正式開審,經50多天的審訊後,陪審團於5月18日一致裁定梁天琦一項暴動罪名成立,煽惑暴動罪名不成立,另一項暴動罪名則未達大比數有效裁決。梁於開審前已承認一項襲警罪。另一被告盧建民則被一致裁定在砵蘭街參與暴動罪名成立。黃家駒於開審前已承認一項暴動罪。

記者:黎彩燕、梁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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