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歲多的糯米滋約半年前被主人送到NPV絕育,檢查時發現是男生,主人稱原本養的貓是女生,懷疑是以前走失的時候掉亂了。主人發現糯米滋不是自己的貓後,便棄於NPV。糯米滋現正待人領養。
(獨媒特約報導)明日就是冬至,本應是家族團圓的日子,但被棄於家門外的動物,就未有那麼幸運。
根據現時香港法例,無合理解釋而棄養動物乃違反《狂犬病條例》,可判監及罰款。然而過去10年間,漁護署只曾成功檢控2人,分別判罰款2,500元及500元。非牟利獸醫診所主席麥志豪指出,社會上每一天都有人棄養,但法例經已過時,有需要作出檢討,加強保障動物權益。
漁護署:難搜證檢控 主張教育公眾
根據現行條例,動物畜養人如無合理解釋而棄掉其動物,即屬違反《狂犬病條例》,最高可被判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然而,漁護署過去10年僅成功檢控兩人,兩宗案件均被判處罰款:
- 2009年:一名於大埔遺棄一頭班點狗的人士,被判罰款2,500元。
- 2013年:一名於上水松柏塱客家圍棄掉一頭短毛貓的人士,被判罰款500元。
漁護署回覆獨媒查詢指,動物主人往往以動物走失為抗辯理由,加上缺乏人證及其他證據,難以引《狂犬病條例》提出檢控,或只能以管理不善檢控被捕獲流浪狗隻的主人。
漁護署表示會繼續執法行動,現時未有計劃提高相關罰則。署方又指單靠執法不能解決遺棄動物問題,公眾教育同樣重要,須向市民推廣做個盡責寵物主人的意識。署方成立了一支專責隊伍,負責擬訂、推行和深化公眾教育和宣傳計劃,同時提倡為寵物絕育,以減少棄養個案。
法例落後 針對衛生而非棄養
非牟利獸醫診所(NPV)每年接收約100隻貓狗,部份主人因動物生病、財政原因而棄養,亦有不少人將初生的動物放在膠袋中棄於垃圾站。
NPV主席麥志豪指社會上每天都發生棄養,但香港沒有法例針對此問題,漁護署現時所引的《狂犬病條例》,立法原意只是保障衛生,防止傳播狂犬病,但香港自1987年後已沒有發現本地動物感染個案,當局已沒有需要引此條例執法。麥志豪又批評漁護署本身也鼓勵棄養,市民只要致電表示欲棄養動物,不用給予解釋,漁護署便會立即派員上門接收。
麥志豪認為政府有需要檢討保障動物福利的法例,甚至訂立《動物福利法》,為打擊棄養提供法理基礎,否則任何政策都只是荒謬空談。
兔子遭棄更難生存
香港兔友協會一年接收約200隻兔子,大部份是主人棄養,漁護署接收到的兔子也會全數轉交兔協,每年約有10多隻。但兔協的會址只夠空間收留約60隻兔子,一般健康、年輕的兔子數月內便會有人領養,而有病、需長期照料的兔子,則有可能在協會數年也尋不到家。
兔協義工杜鵑指,有時可以理解棄養背後的原因,但亦有很多主人不負責任,以昂貴、沒空間等藉口棄養,「如果你的子女不聽話,你會不會掉他出街?」她指兔子難以在街上或野外生存,即使送到兔協,環境的變化也會對牠們造成壓力。
杜鵑批評現時打擊棄養的法例「有等如冇」,認為應加強執法及加重懲罰,並成立動物警察,保障動物權益。兔協亦有從教育方面著手,安排中小學生參觀,以及舉辦講座,推廣不要購買動物的訊息。
記者:劉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