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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九子案】戴耀廷犯人欄內結案陳詞:若我有罪,罪名是散播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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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特約報導)2014年的雨傘運動,「和平佔中」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及另外6名參與者被控串謀公眾妨擾、煽惑公眾妨擾、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等共6項罪名。首被告戴耀廷親自作結案陳詞,他指現時的「串謀」和「煽惑」控罪是不合理及不乎比例的,抗辯並不是拒絕承擔罪責的表現。他又表示,不會放棄爭取民主,若果他有罪,那罪名就是在香港艱難的時刻散播希望。

戴耀廷:公民抗命非為打亂秩序 乃喚醒社會關注不公義

開庭後,法官陳仲衡建議戴耀廷在證人台上作結案陳詞,但是戴耀廷要求留在犯人欄內陳詞。

戴表明,這是一宗關於公民抗命的案件。公民抗命現在已是一個家傳戶曉的概念。「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是公開、非暴力、自我覺醒的行動。

公民抗命的目的不是去打亂公眾的秩序,而是一個透過自我犧牲,去喚醒其他人關注社會的過程。戴引用馬丁路德金指,法律表面上是公義的,但實行起來可能變得不公義;憑良心不遵守不義的法律,喚醒社會上的人去關注不公義,是對法律的最大敬意。

戴又指,這是一宗關於一群深愛香港的人的案件,他們認為只有透過落實普選,才能化解香港的深層次矛盾。戴表示自己爭取了民主超過30年,從就讀大學時已參與民主運動,現在到兒子大學畢業,香港還未有民主。

中央違背憲法承諾 三子邀請市民和平行使集會權

戴指,《基本法》第45條賦予了香港人權利去達至普及而平等的行政長官選舉,當中需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候選人。但是人大常委會在2014年8月31日頒下的決定,就提名程序附加了嚴厲的限制,包括提名委員會維持原來的人數及組成部份;只能提名兩至三名候選人;每名候選人需得到提名委員會一半或以上的支持。戴認為,這些框架違背了憲法的承諾,目的是阻止中央眼中不受歡迎的人物參選,更使香港人沒有真正的選擇。

戴又指這是一宗有關示威集會自由的案件。「和平佔中」原訂的計劃是在10月1日至3日佔領中環遮打道,估計警方會有能力以最高效率將所有人拘捕。但是當佔領移師至政府總部外,雖然主題、組織、領導、參與者的成分改變了,但是精神沒有改變,市民在9月27日至28日是在行使和平集會的權利。

戴表示,他們邀請市民來集會,並不是呼籲他們對道路造成阻塞,而是邀請市民留在由警方劃下的示威區域。若果警方不是在9月28日封鎖天橋,阻礙市民集會的自由,市民不會橫過夏慤道馬路欲前往集會現場。其後催淚彈爆發,使事情難以控制,他們希望能做的事便是帶參與者安全回家。然而三子嘗試促進學生與政府對話,又在佔領期間推動廣場公投作為決定是否退場的方法,但是都沒有成效。他們最後於12月3日自首。金鐘佔領區亦在12月11日被警方清場。

控罪不合理及超乎比例 抗辯非逃避罪責

對於律政司以「串謀」及「煽惑」罪名起訴,戴認為是過度的。公民抗命理應是公開的行為,檢控方以他們的公開發言作為罪證,將會對社會造成寒蟬效應,不合比例地侵害言論自由。他指,若果控罪是合理和合乎比例的,他們會認罪;但若果控罪是不合理和不合乎比例的,他們的抗辯並不應該被視為逃避懲處的表現。

作為一個研究法治和憲法的學者,戴認為司法獨立是不足以維護高度自治,沒有民主制度,政府不斷濫用權力,公民的權利會被侵犯。他引用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鄧國楨在退休前的一番話:「自由的代價是要時刻保持警覺。」社會上每一個人都需要一起營造有利法治的氛圍,當法官受到不公抨擊時,必須全力支持他/她,此外要善用自由和選票發聲。

最後戴表示,自己之所以會在這法庭內,是因為他用了一生去守護法治。他不會放棄繼續爭取民主,「若果我是有罪的,那我的罪名在於膽敢在香港艱難的時刻散播希望。」他又表示不會為入獄感到羞愧,「若果這苦杯不能被挪開,那我將會無悔地喝下。」

戴完成陳詞後,坐在大堂觀看直播的公眾人士隨即一同拍掌,聲音傳進法庭內。

辯方:三子不需為自發行動負責

代表陳健民和朱耀明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指,陳健民的作供已表明三子的計劃是對社會造成干擾去爭取普選,但是他們並不想干擾是微小的,而是合乎比例的。9月28日凌晨,三子宣布的「佔中啟動」只是意指資源、人手進場,去支援學生運動,並不是一個煽動公眾妨擾的舉動。

至9月28日下午,警方封鎖通往政府總部的天橋,示威者無法前往示威現場,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到,市民佔領夏慤道馬路是因為三子的煽動,還是因為警方阻撓市民集會。其後警方施放的催淚彈,更令事情朝可怕的方向發展。

麥指,控方在舉證時,並沒有打算播放有關警方發射87枚催淚彈的影片,顯示他們刻意忽視一個事實,就是這大型的示威是受催淚彈激發並基於自發行動機制所形成,參與者在社交媒體互通訊息是重要因素,而三子並不需要為此負上責任。

麥指,多日的佔領裡,踏足佔領區的人有的是因為好奇,有的是興趣,控方不能把所有人的參與都歸因於三子。三子與參與者均沒有衝擊警方防線,秉持和平、非暴力的原則。麥認為,控方應該分清楚現實上發生的事情與三子邀請參與者去做的事,並不能將所有發生的事都歸因於三子。

多名辯方傳召的證人已證實,三子並沒有能力控制整個佔領運動,亦沒有證據足夠顯示市民的參與是受三子的影響,大部份參與者都不認為自己在響應三子原定的佔路計劃,反而是自發與即興的參與者。事實上,三子當時亦強調參與者需要為個人的行為負責。運動發展至後期亦顯示了參與者就退場難以達成共識,可見市民的自發性。

其他被告的代表律師將於下午作結案陳詞。

記者:黎彩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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