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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騷亂案】辯方指高級警司不阻止同袍掟磚 構成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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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攝:Alex Leung)

(獨媒特約報導)2016年農曆年初一至二的旺角騷亂中,梁天琦、李諾文和林傲軒各被控一項暴動罪,容偉業被控一項煽惑暴動罪、一項非法集結罪、四項暴動罪及一項襲警罪。代表容偉業的大律師郭憬憲指出,高級警司戴誠輝當晚目睹警員向示威人群投擲磚頭,但沒有阻止,已構成參與暴動。戴不認同,堅稱沒有目睹警員投擲磚頭。此外,時任警司莫慶榮供稱,發生的士被圍困事件後,有約200名市民留在砵蘭街馬路,構成嚴重阻塞及非法集結,於是吩咐下屬推出白色高架台,以呼籲市民返回行人路。

高級警司否認目睹警員掟磚

高級警司戴誠輝續接受辯方盤問。代表第四被告容偉業的大律師郭憬憲問戴,在山東街有否見到磚頭擲向示威人群。戴稱見不到,因為要望著向警方防線投擲過來的磚頭,避免被擊中。被郭問到會否開槍阻止示威人群拋磚,戴稱當時沒有佩槍,而他的責任是命令在場警務人員撤退。

郭續向戴指出,戴其實在現場目睹有3名警員向示威者拋擲磚頭,但是他沒有去阻止。惟戴不同意,堅稱沒有目睹警員拋擲磚頭。郭指戴的不阻止構成了參與暴動,戴表示完全不同意,並重申他當時命令同事撤退,以防止有警員失去生命。

控方:多於30人選舉遊行須向警方申請

代表律政司一方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補問時,指《公安條例》規定若要舉辦多於30人的選舉遊行或多於50人的選舉集會,仍需要事前向警務處處長申請,否則可構成「未經批准集結」。戴同意。郭棟明續指,若超出人數的選舉遊行未經批准,警方有權要求解散,若有人廣播及宣傳這些「未經批准集結」,也是違法。戴亦同意。

高級警司稱市民進行非法集結 需勸喻返回行人路

時任西九龍機動部隊警司、現任高級警司莫慶榮續作供。莫稱於2月8日晚到達砵蘭街後,目睹一架的士被約60至70個市民圍著,當中有約10名戴口罩、身穿寫有「本土」字眼的藍色衛衣的人士。莫稱由於人群不合作及叫囂,警方無法接近的士進行調查,人群聽從黃台仰的指揮後,便讓路給的士慢慢退後至山東街。

的士離開後,約200名市民進佔砵蘭街的馬路。莫與在場的指揮官商量後,認為市民造成馬路嚴重阻塞,約10名穿著藍色衛衣人士有協助小販墟市活動的「共同目的」,但是這個集會並沒有根據《公安條例》規定通知警務處處長,因此市民干犯了「阻塞」和「非法集結」罪行。

莫稱,決定採用「循序漸進」的方式,令砵蘭街馬路盡快開通。他計劃先通知市民干犯了什麼罪行,然後勸喻市民返回行人路;如果市民不聽從勸喻,便進行掃蕩行動,並抄下市民的個人資料,以作日後調查甚或檢控用途。

莫吩咐下屬把白色高架台推出至砵蘭街,並用擴音器作出廣播。莫稱,市民看到白色高架台後,便跟警方發生衝突,有人開始投擲雜物。當時警方防線的佩備不足,所以莫呼籲警員往後退至山東街,與其他小隊的警員重組成更大的防線,同時吩咐另外兩小隊的警員返回石硤尾基地拿取長盾、頭盔等裝備。

影片拍得梁天琦宣布舉辦選舉遊行 呼籲守護香港文化

控方播放影片,顯示2月9日凌晨約12時17分,首被告梁天琦向群眾廣播,表示本民前參與了選舉,可以舉辦選舉遊行而不需要向警方申請,穿著藍色衫的本民前成員將會舉辦選舉遊行。莫慶榮則指,超過30人的選舉遊行需要事前向警務處申請。

影片續顯示凌晨12時51分,梁天琦再度向群眾廣播:「如果你們接受到這個城市有一群公安、有一群城管,是可以隨時掃走我們的話,你便不是香港人。如果是香港人的話,便留下來守護我們自己的文化、守護我們自己的城市、守護我們自己的街道。」梁又指街道並不屬於「城管」和「公安」,呼籲市民留下,本民前會一直留在現場。

審訊明續。

2018年5月陪審團裁定梁天琦一項涉及亞皆老街的暴動罪罪成,加上梁承認的一項襲警罪,共被判監6年。此外,梁天琦、林傲軒及李諾文各有一項涉及砵蘭街的暴動罪未有達成有效裁決,律政司其後申請重審,並將案件合併與另外兩名被告袁智駒及外號「美國隊長」的容偉業之案件一同審理。

被告袁智駒11月開審後承認兩項暴動罪,及一項縱火罪,現還柙候判。

記者:黎彩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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