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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騷亂案】被質疑藉勇武手法拉票 梁天琦:選票多少,不是我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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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特約報導)2016年農曆年初一至二的旺角騷亂,梁天琦、李諾文和林傲軒均有一項涉及砵蘭街的暴動罪名需接受重審。「美國隊長」容偉業被控煽惑非法集結、暴動及襲警共7項罪名。控方質疑, 本土民主前線要在市民和記者面前營造對抗警察的形象。首被告梁天琦供稱:「有多少選票,在當晚不是我的考慮。」他續指,在最後的對峙時刻中,現場十分混亂、氣氛緊張,自己從沒有盤算過要怎樣做才能得到較多的支持。

梁天琦:留在原地待清場亦可被視為勇武

首被告梁天琦續接受控方資深大律師郭棟明盤問。呈堂影片可見,梁天琦曾在與警方對峙期間發言:「你要清嘅,就過嚟清!」而另一本民前成員黃台仰在稍後卻大叫:「三、二、一、去!」郭指,梁欲留在原地被動地等待警方行動;黃則主動採取行動,兩者一樣都會面臨被警方驅趕的結局,但意義並不一樣。郭問梁,黃的「三、二、一、去」指令是否正正印證「勇武」的理念。梁不同意,並表示即使留在原地被清場的話,也可以被視為「勇武」,因為「勇武」是一種心態,沒有「什麼做法比較勇武」的程度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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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質疑,案發時距離選舉投票日有20天,本土民主前線要確保市民知道他們的抗爭手法,因此黃台仰的行為是吻合現場市民的想法。梁否認,「有多少選票,在當晚不是我的考慮。」他又指,最後的對峙時刻中,現場十分混亂、氣氛緊張,自己從沒有盤算過要怎樣做才能得到較多的支持。

白色貨車搜得選舉物資 梁天琦堅稱原無計劃「博宣傳」

郭提及本民前facebook在事前發布的一個帖子,內容是呼籲市民前往旺角聲援小販,寫有「本土特色」、「勇武悍衛」。郭續指,當時屬選舉時期,本民前理應慎言,不會對外發放錯誤訊息,若果梁供稱發布前沒看過帖文的話,並不是事實。梁不同意。郭質疑,梁和黃台仰作為發言人,本民前發布訊息前理應先經過兩位審核,確保不會違反兩位意願及影響選情。梁表示,帖子內容由文宣及製圖組負責,而且不一定經發言人首肯才能發布。他認為自己應該關注這個重要帖子,但是當時並不知道其他成員的考慮。

梁早前供稱,不想支援小販的場合變成為選票「博宣傳」的機會。郭質疑,當晚一直停泊在砵蘭街的白色輕型貨車,事後被警方扣查後發現載有直幡旗幟、選舉背心、藍色外套等。梁澄清,該輕型貨車平日被黃台仰用作代步;而該些物資一直放在貨車上,不需經常上貨卸貨,這是租車的原意。

梁又稱,黃曾向他展示藍色選舉背心的設計圖,但是他看罷即嘆:「好核突」,而且外套予人感覺老套,所以要求不要訂製;不過黃曾回應:「唔係好多錢」。梁續稱,當晚並不知道黃已經訂製了那些選舉背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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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從影片中指出,梁於11時53分衝突期間在輕型貨車旁穿上藍色本民前外套,同時拋另一件外套給站在車頂上正在辱罵警察的黃台仰。郭質疑,兩位本民前發言人在衝突發生時穿上藍色外套,是想在市民和記者面前,去代表本民前營造一種與警察對抗的形象。梁回答,當時已有舉行選舉遊行的想法,但是仍在考慮。郭追問,為何不在有決定後才穿上藍色外套。梁回答:「係……我決定唔做(選舉遊行)的時候,都可以除咗佢㗎。」他續重申,作為候選人應該透過出席論壇公開辯論去獲取支持,而不是透過關乎小販能否擺檔此一議題去博取宣傳,「呢點我係十分介懷。」

不派傳單、不穿選舉背心 控方質疑選舉遊行是藉口

控方指,法律規定任何市民均有權利舉辦少於30人的遊行而無須事先得到警方批准,這項權利並不只候選人獨有。梁回答,當晚的理解是候選人可以這樣做。

控方續指,當遊行人數多於30人而未有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已屬「未經批准集結」;當3人或以上的遊行涉及挑撥性、侮辱性、煽動性行為,便已構成「非法集結」。

郭質疑,選舉遊行是藉口,而防止市民被驅趕才是目的。梁回答:「但唔係藉口。」他以上水的選舉遊行為例,當時他發言只有提及水貨客對社區的影響,「一句拉票的說話也沒有說。」因為警察跟隨隊伍後面,在街上分發水貨以及阻塞通道的人都有所收斂,梁認為達到預期效果。

郭續質疑,選舉遊行期間理應會派發傳單。梁表示,以往未見過其他候選人舉辦選舉遊行,不清楚怎樣才是慣常做法。郭表示不解,因為梁當時沒有派傳單、沒有穿選舉背心,連選舉旗幟也不想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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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呈堂為證物的本民前旗幟(資料圖片)

控方質疑干犯「非法集結」 梁天琦︰未有考慮法律問題

郭指,梁於2月9日凌晨12時17分宣布舉辦不多於30人的選舉遊行後,但黃其後卻廣播呼籲更多人前來現場聲援,是自相矛盾。梁重申,參與選舉遊行的只是穿著藍色本民前外套的成員。

郭追問,現場有本民前成員沒有穿上藍色製服,包括創會成員李東昇。梁認同。郭問梁,為著「不讓警察驅趕」此目的而聚集在砵蘭街的人是多於30人。梁認同。郭質疑,為何梁當時不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梁回答表示沒有考慮過成員以外的人是否參與,因此沒考慮過向警方申請。

郭質疑,包括黃台仰在內,現場有超過3個人阻止警察進入砵蘭街作驅趕,但是梁從未考慮相關法律責任。梁回答,未有考慮過從組織集會的角度去思考是否觸犯法例。

審訊明續。

2018年5月陪審團裁定梁天琦一項涉及亞皆老街的暴動罪罪成,加上梁承認的一項襲警罪,共被判監6年。此外,梁天琦、林傲軒及李諾文各有一項涉及砵蘭街的暴動罪未有達成有效裁決,律政司其後申請重審,並將案件合併與另外兩名被告袁智駒及外號「美國隊長」的容偉業之案件一同審理。

被告袁智駒11月開審後承認兩項暴動罪,及一項縱火罪,現還柙候判。

記者︰黎彩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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