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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揭發「叫我梁特首」事件員工被炒 工會促修例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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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特約報導)早前傳媒報導行政長官梁振英疑向機場前線人員施壓,令其女兒遺下在禁區外的行李可破例由他人代領入禁區。有傳向傳媒揭發事件的員工被解僱,街坊工友服務處等團體今日出席立法會就修訂《僱傭條例》的公聽會,要求將政治立場等理由納入不合理解僱保障。工黨主席胡穗珊指《僱傭條例》須保障社會公義,維護揭發不合理及不公義事件的打工仔的權益。

現行條例保障不足

打工仔目前如被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僱傭條例》不能下令強制復職,勞資審裁處雖可命令員工復職,但需先得僱主同意,而假若僱員僅是遭不合理但在沒違反任何法例下被解僱,亦不獲任何保障。當局擬修訂《僱傭條例》,取消須僱主同意才可復職的規定,並新增如僱主不遵守命令,須支付一筆額外費用,金額為該員工的月薪3倍,最高為5萬元。

立法會今日召開公聽會,街工等團體在會前到公民廣場外抗議,要求提高罰則,並將法例延伸至保障遭不合理解僱的打工仔。街工區議員黃潤達指,僱主常以莫須有理由解僱僱員,必須增加法例罰則至阻嚇性,讓僱主及僱員有真正的對等關係。工黨主席胡穗珊指,建議的修例僅是要求僱主「俾多少少錢」便可以無視法庭強制復職的命令,並不合理,認為此舉動是藐視法庭。職工盟組織幹事范長豐亦指,復職權不能「用錢解決」,以額外費用代替法庭命令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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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增違復職令補償 團體批不能用錢解決

根據《僱傭條例》,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定義為非基於業務相關的正當理由,或是違法地在打工仔領取產假、病假、工傷期間及參與職工會活動等原因遭解僱。當局建議修訂《僱傭條例》,取消目前勞資審裁處須在僱主同意下才可頒下復職命令的要求,目前《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法院均可強制頒下復職命令,無須僱主同意。

當局建議增加罰則,如僱主未依據命令讓員工復職,除須支付終止僱傭金及補償金外,須再支付一筆等於員工月薪3倍,上限為5萬元的額外款項,僱主如不支付將是刑事罪行,最高罰則為罰款35萬及監禁3年。街工要求將上限提高至員工月薪的6倍及以35萬為上限。

解僱員工的正當理由包括僱員的行為、僱員執行工作的能力/資格、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須遵從法例規定或其他實質理由,假如以此理由外解僱員工,則屬不合理解僱。但現行法例規定,解僱必須同時不合理及不合法才觸犯法例。

去年參選區議會藍田選區的傘兵、任職物流經理的游美寶,在選舉後遭僱主香港優質標誌局(Q嘜)主席丁煒章解僱,疑是因政治原因。游美寶亦有出席示威,促保障更多遭不合理解僱的員工,批評梁振英「全家都有特權」,必須在制度上保障揭發不公義的員工。

街工同時要求將宗教立場、政治立場、性傾向等理由列為不合理解僱,加強對打工仔保障。

記者:黃俊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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