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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黨去信選舉主任 促交代提名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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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特約報導)立法會選舉「確認書」風波未了,泛民主派上週宣佈一致決定不會簽署,而日前選舉主任電郵並無簽署確認書的本土民主前線新界東候選人梁天琦,要求他就港獨立場作交代,或否決其提名。公民黨港島參選人陳淑莊,今日去信選舉主任,要求就拖延確認其提名是否有效作交代,促在明日下午一點前回覆。

公民黨港島參選人陳淑莊及區議員鄭達鴻,今日去信選舉主任,表示上周五(7月22日)已按法例要求遞交提名表格及選舉按金,重申按法例選舉主任必須盡快通知候選人提名是否有效,認為至今未獲回覆是「不尋常」,促選舉主任在明午一點前交代。

香港法例第541D章《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16條(1)規定,「選舉主任在接獲任何提名表格後,必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決定有關候選人是否獲有效提名。 」第(3)款則規定在不損害《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37、39及40條的原則下,選舉主任只可基於以下理由否決提名,包括提名人不足、提名表格並未填妥、候選人根據《立法會條例》並無資格獲提名為候選人或喪失該資格、候選人在另一選區或功能組別獲提名、沒繳付選舉按金或已去世。

立法會條例》第37、39及40條列出成為候選人資格或喪失資格的規定,例如候選人須年滿21歲、登記成為選民、在選舉前3年通常在香港居住。司法人員、公職人員、立法會人員;在提名當日或選舉當日正受監禁等亦不可成為候選人。

陳淑莊和鄭達鴻信件全文:

香港西灣河太安街29號
東區法院大樓11樓
選舉主任/香港島地方選區
鄧如欣 女士 JP

鄧女士:

2016 年立法會選舉

相信 閣下知悉我們於7月22日中午已向選舉事務處提交法定所需的提名表格及選舉按金,以報名參加上述選舉。

我們已按照提名表格的要求,聲明會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我們當然明白,擁護《基本法》應當包括其所有條文,並非只限於今年選舉管理委員會提供的「確認書」內所引述的三項條文。我們在提名表格中的聲明,亦基於上述基礎。

早前多位立法會議員曾與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舉行會議,馮驊法官在會議中表明「確認書」並非法定提名表格的一部分。

經諮詢法律意見後,我們相信已遵從及符合所有法例要求提交有效的提名表格,毋需簽署額外的「確認書」。我們亦相信 閣下作為選舉主任,有責任確保選舉公平公正,不會篩選合資格及遵從所有法例要求提交有效提名的候選人。我們特別引述香港法例第541D章《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16條,當中列明 閣下可決定某項提名無效的所有依據。

按照往年做法,候選人提交提名所需資料後,選舉主任必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決定有關候選人是否獲有效提名。這亦是法律要求,見《立法會規例》第542章第42A條及《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541D第16款,並通知候選人其提名表格及選舉按金是否有問題。但我們至今仍未收到 閣下的通知。這個做法並不尋常,更影響我們開展選舉工程。因此,我們來函查詢延誤的原因。

在上述的會議中,總選舉事務主任李柏康先生亦確認,根據「自然公義」原則,若候選人提交的提名資料有任何問題,選舉主任應在提名期結束前的合理時間內通知候選人,讓候選人在限期前作出修正。若 閣下就我們提交的提名資料有任何疑問,我們相信 閣下會按「自然公義」原則,盡快及不遲於7月25日下午1時前通知我們。如有任何查詢,可致電6977 8183與藍小姐聯絡。

我們保留所有法律權利。

陳淑莊 鄭達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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