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立法會主席曾鈺成以行管會主席身份,今日續到東區法院就去年反新界東北示威者衝擊立法會一案作供。辯方大律師郭憬憲就行管會是否適當地限制公眾進入大樓質問曾鈺成,並引述立法會網頁稱「立法會屬於市民」,曾鈺成回應表示中文版本有語病,會考慮作出修改。審訊將會在明早九點半繼續,曾將要在下午出庭;他表示明有公務要處理:「如果我不來又阻到法庭的時間,唔想咁。」裁判官表示曾鈺成明早要通知法庭。
曾鈺成昨日下午首次出庭,並完成宣誓程序。辯方大律師郭憬憲先確認曾鈺成沒有和任何人談論本案,包括利用 whatsapp 通訊。他問到曾鈺成在立法會6月13日設施上安排的角色,曾表示6月13日當日一直都以行管會主席身分處理當日事件。
曾鈺成表示,行管會在6月10日曾經就13日的會議安排開會,當日會議的議題是立法會大樓的保安問題,因為一周前即6月6日討論新界東北發展計劃的前期工程撥款時,出現了立法會「自己人員」控制不到場面的「畫面」(編按:反東北示威者在當日進入立法會地下大堂示威至晚上)。他表示,從當日的傳媒報導中得知,有人號召6月13日繼續到立法會集結。行管會考慮到6月6日已有大量市民集結,所以在10日開會討13日的安排,並表示行管會期間只開了一次會。
辯方律師先問立法會對公眾人士會否有限制及立法會管理措施,曾鈺成表示公眾進入大樓都有手續:「唔係公園咁。」他提到進入議會聽會都有一些限制,如要經過金屬探測器,而保安一般由立法會的保安負責。曾續提到,平日只有三種方法可讓公眾入內:預約、有既定目的及登記。一早預約的公眾人士,如導賞團及約見議員,立法會保安組職員會替他們辦理證件,他們只可進入向公眾開放的設施,稱「登記是必須的。」郭問到如沒既定目的能否進入立法會大堂,曾回答如果有人「入嚟食下飯都得」,立法會工作人員不會特別驅趕。郭問到進入立法會圖書館是否需要預約,曾回答表示:「要預約都得,預約可以控制知道會否好多人。」並同意沒有預約也可以進入,預約並不是必須的。
郭問到6月10日行管會會議內容,曾表示在行管會開會後,按慣例通過傳媒發表該決定。辯方續問到10日會議上的內容,包括議員助理可否離開他們的樓層、運送文件等議題。曾回答時表示忘記了10日的會議有否作表決,表示如果委員沒有異議便不需表決。郭續問到當日秘書處當時有否向其他議員發佈6月6日當日的情況,曾回覆表示行管會設有whatsapp通訊群組,秘書處有透過該群組發佈,但忘了當時有否在該群組發佈。
立法會屬於市民「成日掛係口邊」 秘書長作緊急召警決定
辯方又要求曾鈺成解釋立法會網頁中,指「立法會綜合大樓是屬於市民的立法機關」的意思,曾鈺成回應指這是立法會的信念:每位議員都是經不同方法選舉產生。他表示:「立法會屬於市民,成日掛係口邊。」不過他表示中文版本有語病,會考慮作出修改,而自己沒曾「公開講過」上述句子。曾表示,行管會是負責整個綜合大樓的管理及治安,但沒有設置人力應付大規模的場面,如超出了秘書處能力範圍以外的場面,便需要對警方求助。
圖:翻查立法會網頁,原句出自「到訪」一節,「立法會綜合大樓是屬於市民的立法機關」英文「原句」為”The Legislative Council (LegCo) is a people’s Legislature.”。
曾鈺成在追問下,表示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在6月6日不建議召警,他稱秘書長在考慮是否召警時,需要就該情況向行管會主席、副主席及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而秘書長陳維安在下午時建議不用召警。後至晚上八時,秘書處認為沒法控制場面,遂報警求助。曾指,行管會在2014年約4月至6月時曾討論,如在真的很緊急時的情況,秘書長便可自行判斷,例如發生火警,在可通知的情況下告知三名當然委員,不然秘書長需要先通知三名委員後作決定,並再透過該 whatsapp 群組通知行管會各委員。
曾鈺成確認立法會大堂為公眾地方 「警察建議不要開放示威區」
辯方引用立法會秘書處在6月10日行管會會議後對外發佈的新聞稿,提到「行管會亦認真討論過,保安上一些改善措施,責成秘書處汲取上次的經驗,亦聽取了今日行管會委員提出的建議,會進一步研究今後有關保安的程序、指引,包括我們在公眾地方的一些設施,要如何改善,保障所有在立法會綜合大樓的人,無論是議員、工作人員或者公眾人士的安全,這是秘書處會進一步去研究的」。
問及「公眾地方」一詞的實際意思,曾表示「公眾地方」即公眾人士可以進入的地方,如大堂和圖書館等。辯方問曾鈺成,「風險級別為二級」的意思,曾解釋二級為有人集結,並且有暄嘩情況,但未擾亂秩序。他表示,風險共有四級,三級為出現有擾亂秩序,四級則是近乎無法控制場面。曾提到,有議員在6日的會議後,去信表達不滿秘書處容許市民進入立法會大堂「咁耐」,即下午到晚上,他指「該班」市民是在立法會的非示威區內示威。
曾鈺成改口稱17號曾開會 突然表示:我記得
辯方續問曾,行管會有否在6月19日前曾開會,曾表示沒有。郭表示從文件中可見,19日前「應該」有開過會,曾即改口說忘了,並表示「應該17號開過一次」(編按:立法會行管會曾在6月17日召開會議)。曾表示,在14日的早上,即召警後的一日曾和多位政府官員,曾表示會議內容是涉及如何最合理及有效地得到警方的協助。曾又突然表示:「我記得了。」他指警方在會議上曾提出「不要再開放示威區」,因為警方很難進入立法會「作協助」,建議改為在鄰近添美道的廣場集會
曾又表示自己「13號個晚無咩點瞓」,在早上8至9時開會,但已忘了在14日後有否和會上的官員曾經作書信交流。曾表示,立法會示威區未有明顯破壞公眾秩序,但一旦有示威者積聚了起來,突然失控的話「掟鐵馬」,再召警也遲了。郭問曾,14日的新聞稿中「立法會係我地的地方」一詞的意思,曾表示意思是在公眾示威進行時,只有當擾亂治安的發生了,警方才應該介入。「立法會應該是由行管會管理的。」
圖:多名被告包括黃浩銘、何㓗泓和林朗彥等人身穿印有「土地正義」的T 恤,在下午完訊後高叫口號:「反迫遷,立即撤回新界東北發展計劃」。
記者:麥馬高、Kristine Ch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