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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橋事件】大律師:香港現行法例古老 斥政府漠視改革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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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執業大律師、法政匯思成員黃瑞紅

(獨媒特約報導)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被指涉嫌與中度智障女院友非法性交一案,律政司最終決定撤消起訴。另一宗性罪行案件,飛鏢老闆李潤堅涉嫌迷姦女客人,原被控告強姦,後改認非禮罪。法官引述報告形容被告品格良好;李潤堅最後僅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兩宗案件引起爭議和廣泛討論,令人關注現行法律不足以打擊性罪行。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晚上舉行講座討論,執業大律師、法政匯思成員黃瑞紅在會上表示,案件反映香港的司法制度在處理性罪行有不足的地方,並認為現行相關法例較古老;又質疑法改會已提出多項改革多年,但政府卻視而不見,簡接造成康橋之家事件。

黃瑞紅提到,性交的定義是男性陰莖進入女性陰道,其中在康橋事件中,如果要入罪便要證明「進入的過程」,但鑑於受害人無能力說出「進入的過程」,事件中的受害人更是未能出庭。她續指正因為康橋事件受害人未能出庭,令案件缺乏直接證供,即使有精液的紙巾作證物亦不足以落案控告。黃認為康橋事件突顯法例的漏動及程序不足,所以必須修例。

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日前發表《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諮詢文件,當中包括和殘疾人士有關的性罪行涵蓋性交以外的性行為;希望改革能保障容易受傷害的人應受保護,免遭性侵犯或剝削。

黃提到現行法例中,「恐懼中的證人」(witness in fear)、兒童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mentally incapacitated person),可以用錄影作供,即警員會用「傾計」的方式,並有臨床心理學家在旁教導發問。她認為,雖然受害人及後在上庭時不用再作供,但仍需接受辯方盤問。「今次康橋受害人係無能力出庭,所以法庭就唔考慮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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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瑞紅稱在審訊過程時,受害人遭到辯方盤問,要重複面對難堪的過程及在傷口上「來來回回」,實在不容易面對。她又解釋指,現時的「局限」是受害人始終要接受盤問,但強調盤問是確保公平審訊的重要部分。她提到,被告沒有聘請律師的話,可以直接盤問受害人,並會問及和受害人之間在案件以外的「過往性經驗」。她質疑這有可能和案情無關,而外國亦早已修改做法,認為這都是需要重視的問題。

黃瑞紅提到,受害人在落口供時,警員對性別有否足夠的認知同樣重要,因為一旦搜證出錯,會令案件受到影響。黃表示,一般市民都不易明白和了解相關法例,受害人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自然更難理解。

另外,她解釋指強姦罪在審訊時的重點是「同意與否」,但被告有可能顯示得較為真心真意,便能打動陪審團,法改會的修例建議加入客觀因素,包括考慮受害人的感受。

黃瑞紅最後指,法改會多年前早已提出修改法律,但政府卻遲遲沒有推動修例。她認為法改會的建議如果在2014年前已成為法例,便已能處理康橋事件。「我都好想知點解未修例,政府好似覺得有其他更重要的事情要處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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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婦女協進會執委區淑虹則指,康橋之家事件反映女性殘疾人士在社會保障及法例上有不少漏動。她認為需要有具性別角度的法例作保障,在審訊過程中需要有配套,避免受到二度傷害,並希望籍此能令政府加強對院舍的監管。

她續稱,政府在處理這類事件上需要足夠的政治承擔,政府亦需要投放更多資源作婦女充權。區淑虹又認為,今次事件的憤怒是推動性別主流化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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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總幹事王秀容認為,要有法例保障的話,亦需要整個社會作配套才能做到。談到飛鏢老闆涉嫌迷姦女客人案,王秀容認為社會對性暴力誤解十分嚴重,普遍會認為女性沒有好好保護自己,對於迷姦更甚,受害人在報警時已需要很大勇氣。

王秀容認為,警察對處理案件時需要更多專業訓練,例如評估報案人的身體及精神狀況是否適宜作落口供,並能分辨他們的情況是否受到藥物影響情緒。

記者:麥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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