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於2014年出獄當天。(資料圖片)
(獨媒特約報導)社民連梁國雄在2011年9月1日衝擊替補機制論壇,被控刑事毀壞及破壞社會安寧,入獄4星期,期間梁的長髮被剪短,他於2014年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懲教署的工作守則,指做法涉性別歧視和侵犯人權。高等法院今裁定梁國雄勝訴,懲教署工作守則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及《基本法》第25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判決將於6月1日生效,讓署方考慮補救措施。
懲教署工作守則要求所有男囚犯盡量剪短頭髮,以保持健康和清潔,但對女囚犯沒有相關規定。懲教署指出,有關安排是為了維持安全和有紀律的拘留環境,以及減低在囚人士受到安全威脅的可能性,包括因留長髮而被其他在囚人士攻擊、以長髮收藏利器攻擊或傷害自己和其他人等。懲教署亦指出,根據過往經驗以上安全威脅在男囚室出現的機會比在女囚室高。然而法庭拒絕接納這些理由作為容許差別對待的理由。
法官區慶祥認為,個案明確顯示懲教署對於不同性別有不同做法,而懲教署無法解釋為何相同要求不能適用於女囚犯。判詞指出,懲教署指男囚犯留長髮的威脅比女囚犯高,因此容許女囚犯留有長髮,等於容許女囚犯間存在一定程度的安全威脅,相反男囚犯就杜絕任何潛在的安全威脅,顯示男性在囚期間的要求更高、待遇較差。
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潘熙亦引用歐洲人權法庭(ECHR)早前的裁決,指梁身為政治人物,以長髮形象為人熟悉,將其剪短有損尊嚴。法官不接納有關說法,不認同男囚犯的剪髮規定會有損作為人的尊嚴,指暫無海外案例能相提並論。
記者:顏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