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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大發律師信 兩外判商回覆:不願付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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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特約報導)浸會大學與保安公司龍衛及清潔外判商莊臣的合約將於6月30日完結,工人去向與遣散費問題懸而未決。經校內工人、學生組織和勞工團體連番施壓,浸大校方近日徵詢法律意見,終向龍衛和莊臣發出律師信,要求他們按勞工法例遣散員工。

不過,根據學生會消息,龍衛和莊臣前天(6月10日)分別以書面和口頭回覆浸大,稱現階段無意遣散員工,希望交由勞資審裁處審理,讓法庭判斷是否需要給予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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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安反映早前收到龍衛指示,若選擇7月1日起跟隨新外判商於浸大工作,便需要在完約前一個月提出辭職,不能追討遣散費;若選擇龍衛開出的新工作地點,便可繼續受僱於龍衛,即保安要不轉換工作地點,要不放棄遣散費。

另一方面,清潔外判商莊臣在早前簡介會上,要求工人簽署回條,但只得「調職」或「書面辭職」兩個選項。此外,清潔工在新外判商惠康的簡介會上,因薪金、休息時間及試用期爭議,即席罷工3小時,迫使浸大校園物業處簽訂承諾書保障清潔工權益。不過,在新外判商未有定案前,工人難以判斷未來應否留在浸大工作。

校方:兩外判商有責任遣散員工

浸大校方律師信指出,外判商與員工的僱傭合約中寫明工作地點為浸會大學,若外判商不獲校方續約,即無法再提供職位予員工,需要進入遣散程序,及向年資達2年的員工支付遣散費。律師信中亦指,外判商不能要求員工調往其他工作地點,更不能要求員工提交意向通知書和自願離職書。校方期望在進入法律程序前,外判商向員工支付遣散費。

對於兩間外判商的強硬姿態,學生會會長劉子頎表示不感意外。他形容外判商「沒有尊重過跟他們簽約的浸大校方,沒有負僱主應履行的責任。」

無損工人士氣 學生工會企硬

在外判商發表回覆當日,浸大社關聯同職工盟物業管理及保安職工總會共舉行了三場工友簡介會,分別與早、午、晚三更的保安交流最新形勢。

社關成員雅文主持會議,她身穿印有「一切歸勞動者所有」的上衣,向與會保安再三強調,「龍衛有責任根據僱傭合約,向員工提供浸大的工作崗位,若果龍衛不能留在浸大,表示龍衛履行不到僱傭合約所寫的條件,責任應該在龍衛。」

不少保安都希望繼續留在浸大工作,對於龍衛開出的新工作地點選項,社關成員提醒工友,「只要向龍衛表示不接受任何選項,龍衛便有責任給予遣散費。千萬不要說成自願離職或因私人理由拒絕選項,只要說『不接受』,就這麽簡單。」

出席會議的夜班保安何先生在會後告訴記者,校方律師信給予工友信心。雖然他觀察到龍衛態度依然強硬,但認為「今天來開會的人多了,因為見到學校支持我們工友,所以我們都覺得要繼續堅持爭取。」

工會:標準標書長遠減糾紛

工會組織幹事黃傑業指出,「一些不負責任的公司,會利用拖延手段,可能到最後100人裡只得50個人去追討,就可以省卻50人的成本,而公司會跟那50人說,不如我們去傾,打個折扣吧。結果公司只需要付出更加少的成本。」黃傑業認為,在公司拖延的同時,工友卻要付出很大成本,「工友要用自己的私人時間找文件、找理據去支持自己說法,才能追回他們本身應得的。相反,公司只不過需要等結果。」

在大專校園,保安和清潔工的外判商合約每兩至三年便更新一次,可以預見,有關遣散責任的爭議,將會在未來不斷發生。「學校作為付錢的一方,其實可以在標書列明外判商應有的責任和相關的罰則。」黃傑業認為「標準標書」能長遠避免轉約時所引發的勞資糾紛。「標準標書要求外判商列明員工薪金、權益、裝備和其他成本,若履行不到有什麼罰則,監管的措施等等,而不是純粹以價低者得的方式。」

他曾接觸較負責任的外判商,對方亦表示價低者得帶來「劣幣驅逐良幣」的結果,若外判商希望提供較完善的勞工保障,價錢預算便不能過低;可是成功投標的外判商往往是提出較低價者,以他們的價錢預算,則不可能提供到整全的勞工權益。

校方今商討對策

浸大物業處將於今日早上商討進一步行動。學生會會長劉子頎希望,校方繼續支持保安和清潔工爭取應有的權益,「可研究會否扣起外判商的尾糧(最後一期的款項),用以支付遣散費。」

記者:黎彩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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