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2014年6月13日立法會財委會審議新界東北發展前期撥款,黃浩銘及梁曉暘因衝擊立法會大樓,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及「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罪,判罰社會服務令。律政司提出加刑上訴,黃浩銘及梁曉暘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撤銷兩人的定罪。終審法院今日(8月10日)批准梁曉暘就「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定罪提出上訴,但駁回兩人的「參與非法集結」定罪上訴。聆訊將於明年1月10日展開。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指出,示威者當時撬門及撞玻璃,導致有職員要請85日病假,認為這是毫無疑問的暴力,並不是和平示威,所以不批准就非法集結的控罪上訴。
就梁曉暘「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的第二條控罪,代表梁曉暘的大律師戴啟思,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條及第19b條提出上訴理據,包括進入會議廳範圍的規限,行管會有否權力召警,以及當時的警務人員是否屬於立法會當值人員。控方認為上訴庭當時並沒有提出該論點,所以沒有上訴空間,但馬道立指被告的證供有提及。馬認為就當時警務人員是否當值的立法會人員,及立法會主席和秘書是否有權命令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均具爭議性。常任法官鄧國楨質疑如果當時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非當值立法會人員,控方可以襲警罪提出控告,故終審法院批准梁曉暘就第二控罪的上訴,明年1月10日展開聆訊。
梁曉暘於散庭後表示,他代表13個被告表示當時行動是保護家園及土地,不會後悔,他下星期一(14日)會繼續就律政司覆核刑期上庭,另一被告黃浩銘今日沒有到場。庭外大約20人到場聲援,包括社民連梁國雄、吳文遠,他們反對律政司「政治檢控」,並呼籲撤回東北計劃。
2014年6月13日立法會財委會審議新界東北發展前期撥款,有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警方拘捕13人,分別控告「參與非法集結」、「企圖強行進入」及「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罪。13名被告包括梁曉暘、黃浩銘、劉國樑、梁穎禮、林朗彥、朱偉聰、何潔泓、周豁然、嚴敏華、招顯聰、郭耀昌、黃根源及陳白山,而梁曉暘早前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及「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罪名成立,而黃浩銘則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記者:周滿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