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佔旺清場20人被控刑事藐視法庭罪,其中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等9人不認罪,其餘11名被告包括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前學聯副秘書長岑敖暉認罪。今日(8月22日)控辯雙方開始進行結案陳詞,早前分別因東北案和重奪公民廣場案被覆核刑期而正在服刑的黃之鋒及黃浩銘,均有出席聆訊。休庭期間,黃浩銘高呼「大家加油」;而散庭臨離開時,黃之鋒亦高呼「大家加油,好好生活,好好抗爭」。
律政司:有足夠時間讓佔領人士離開
律政司表示執達主任早在清場日(2014年11月26日)前一天發出通知,指禁制令範圍即將有清場行動,各被告應早已知悉;清場當天警方亦作出兩次大聲而清楚的警告,有足夠時間讓佔領人士離開。律政司又指,黃浩銘當日向執達主任提問,雖然不獲回應,但執達主任有權不回答黃的問題,又指若有任何人不滿意禁制令,或要求執達吏澄清,應由法庭解決。律政司認為黃浩銘當時與警方對峙,聲稱是確保佔領人士安全,但那既不是黃的責任,也是不合理的說法。
律政司又指出,臨時禁制令賦予執達吏尋求協助的權力,事發時旺角佔領區有大量示威者,有證據顯示警方需要維持公共安全及治安秩序,同時執達吏履行職責時有困難,才尋求警方協助。對於辯方指警方只應確保清場和平進行,不應參與當中,他反駁這是錯誤及不合理的說法。
被告麥盈湘聲稱自己是香港獨立媒體實習記者,律政司認為她當時並非進行採訪工作,例如影片可見她有跟隨示威者叫口號,以拳頭揮向警方,亦有阻止黃之鋒被捕,所以違反法庭頒佈的禁制令。
辯方:蓄意阻止執行禁制令才構成藐視法庭
辯方資深大律師潘熙指出,要構成刑事藐視法庭,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事前了解禁制令內容,及有蓄意阻止執達吏執行禁制令。他舉例指,現場有大批傳媒進行拍攝及採訪工作亦會阻礙清場,但非蓄意阻止執行禁制令,因而不會構成刑事藐視法庭罪。
潘熙重申,當時執達吏並沒有攜帶任何設備到場,宣讀禁制令時使用的咪和揚聲器都是原告人提供的物資,加上當時現場環境嘈雜,令執達吏無法完整宣讀禁制令內容。他指,以上情況均合理推斷出,並非所有佔領人士能夠接收禁制令內容以及警察的警告。
潘熙亦質疑,警方當日行動範圍遠超禁制令執行範圍,而警方應只協助執達吏執行禁制令,但當署理總執達主任詹鳳玲要求警方協助時,警方卻自動接管整個行動,反映雙方在行動前未有溝通細節。
潘熙續稱,被告黃浩銘當日沒有阻礙執達吏執行禁制令,他只手持「大聲公」詢問執達吏「人是否障礙物」、「能否證明在場戴紅帽的人士的身份」,態度禮貌。潘表示,這些問題均是當時公眾關心且合理的問題,但執達吏沒有回應,更無法交出代理人的名單以證實他們的身份,而戴紅帽的人士也沒有交出被授權執行禁制令的證明。
潘熙又認為被告麥盈湘當天是以記者身份進行採訪,只是所屬媒體機構未及印製記者證予她,加上當日只是她進行實習的第7天,對於記者工作未有豐富經驗。潘熙又指記者的工作不只是攝影,麥當時亦需要負責訪問等文字工作,當她發現黃之鋒跌倒,是出於本能反應扶起他,並不是阻止他被警拘捕。潘熙表示從影片顯示,麥盈湘只是曲起手臂和張合嘴巴,並不代表她有揮拳攻擊警方及跟隨佔領人士叫口號。
潘熙指另一名被告關兆宏,當日只站在佔領區內,警方宣讀最後警告曾試圖離開,但被拒絕,而警方身穿深藍制服的隊伍也封鎖往尖沙咀方向的出口,令他無法離開。潘表示,關沒有刑事記錄,當日也沒有阻礙警方清場工作,被捕時舉高雙手、沒有反抗,表現合作;而拘捕另一名被告馮啟禧的警長畢宏達早前在庭上也承認,馮有可能試圖向尖沙咀方向離開,但被拒絕。潘熙指,馮一直跟從警方指示,被捕時態度合作,未有掙扎。
另一名被告、社民連成員趙志深案發時與社民連秘書長陳寶瑩均在山東街的佔領區內,潘熙指當時他們與其他佔領人士一直往尖沙咀方向行走,但警方卻稱「行人請你慢少少向前行」,他們距離出口只有10米,但只能站在原地而無法離開。潘強調,當時他們沒有拒絕離開、沒有叫罵警方,期間一直協助其他人離開,並未有阻礙警方執行職務。
案件於明日續審,法庭將繼續處理雙方結案陳詞。
記者:盧芷晴、周滿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