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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裁決:非緊急情況下 警查市民手機須有搜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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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特約報導)2014年七一遊行後,警方拘捕5名民陣成員,並沒收他們的手機,駕駛遊行領頭車的司機岑永根更被扣查3部手機,他入稟司法覆核指警方侵犯私隱。高等法院今日(10月27日)下午頒下判詞,指警方必須在緊急情況下,才可在未獲得搜查令時查看被捕人士的手機內容。

法官區慶祥在判詞中指,因為警方已將手機歸還予各人,而且沒有查看內容,所以不就警方的做法作任何命令。由於岑永根獲判部分勝訴,可獲免去三分之二訟費。

民陣:保障人權重要一步 促警務處修例

當日被捕人之一、前民陣召集人楊政賢表示,今次判決是保障香港人權的重要一步,市民的私隱權避免因警察濫權而受損。他重申,司法覆核的重點是要法庭判斷《警察條例》第50(6)條,即是沒有搜查令都能搜查市民的手機內容及電子通訊紀錄。

楊政賢呼籲市民必須留意,警方在沒有搜查令下,並沒有權力搜查手機和平板電腦等流動通訊器材的內容。他表示,觀察到在雨傘運動期間,越來越多警員侵犯人權的情況,例如把市民拉到一角,要求查看手機內容。楊政賢要求警務處就判決更改指引,停止不合法行為,將市民的私隱置之不理。

楊政賢警告,如果警察不修改指引,民陣會在明年的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作跟進和要求警務處遵從判決。

民陣警權組召集人洪俊毅則表示,警察過往因為落後及過時的條例而作出不合當、不合理和違反人權的事情,希望約見警務處及私隱專員公署就今次判決所釐清的條例作修改;避免在遊行及集會時作不必要的打壓。

2014年警拘5人 沒收手機

2014年七一大遊行後,時任民陣召集人楊政賢、成員陳倩瑩、大會兩名司儀陳小萍和洪曉嫻及領頭車司機岑永根,被控違反《不反對通知書》條件及阻差辦公,岑永根及陳小萍更分別另外被加控下車後沒有熄匙及提供虛假資料誤導警方。

他們在同年7月4日被警方上門拘捕,警方指遊行領頭車速度過慢,阻礙隊伍前進。5人更被沒收手提電話,警方當時要求查看各人的電話內容,以尋找是否有其他同謀;他們當時將手提電話放進證物袋中。

警方其後在2015年3月8日以書面通知5人,指案件已完成調查,但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任何人士觸犯罪行。民陣曾開記者會,批評警方沒收手提電話是濫權,指智能電話內儲存大量個人資料,警方不能以「調查」為名,任意不合比例地侵犯私隱。

記者:麥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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