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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林朗彥提司法覆核 挑戰入獄逾3個月5年不得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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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特約報導)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常委林朗彥入稟法院,司法覆核《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規定如被判處監禁超過3個月,5年內不得參選的規定。黃之鋒下午到高等法院提交入稟狀,他表示今次是以政治犯的身份入稟,要求取消條例,他對成功申請許可抱審慎樂觀態度。

黃之鋒提到自己、羅冠聰和香港眾志成員因此條例不能參選,香港眾志的議會路線被阻,希望透過覆核令參選權不再受阻撓,「我自己都嚟緊5年無得投羅冠聰。」黃之鋒指,在不少英聯邦國家,公民在入獄後「坐完就有得參選」。他又提到,現時條文對刑期較短的人不利,因為如果入獄5年,在出獄後便能參選。

被問到是否因有意參選2020年立法會選舉而入稟,黃之鋒強調是要為嚴荷條例拆牆,而司法覆核申請人必須證明和條例有關係,不是被判入獄的話便不能申請,他是考慮整個民主派光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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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根據《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任何人若在選舉提名當日或選舉當日正因服刑而受監禁,或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處監禁超過3個月,不論是否獲得緩刑,在判監後5年內,都會喪失在選舉中被提名為候選人及當選為議員的資格。

黃之鋒和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因2014年重奪公民廣場案,遭律政司覆核刑期,高院上訴庭改分別判囚6個月及8個月。他們早前成功申請上訴保釋,案件將於明年1月16日在終審法院開審。根據《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黃之鋒及羅冠聰不得參加2018年立法會補選、2019年區議會選舉及2020年立法會選舉。

香港眾志常委林朗彥則在反新界東北發展案中,和另外12人因參與非法集結罪成,被覆核刑期判入獄13個月。

被問到周庭會否參加2018年立法會港島區補選,黃之鋒表示香港眾志已有人選,將會在月內公布。至於林淳軒退黨一事,黃之鋒表示黨內對財政程序嚴謹及審慎,強調聲明已十分詳細,沒有其他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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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麥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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