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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旺刑藐案】黃之鋒獲准保釋 黃浩銘續服刑 高叫「雨傘運動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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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獨媒特約報導)2014年雨傘運動旺角佔領區清場行動中,20人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其中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被判監4個月零15日,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被判監3個月。黃浩銘和黃之鋒今日下午申請保釋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認為,黃浩銘沒有合理可爭辯的上訴理由,表示明白他不會潛逃,刑期亦較短,但仍拒絕其保釋申請,有關其定罪的上訴將在3月5日開庭處理。黃之鋒則獲准以1萬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並須居於所報住的地址。

上訴庭:原審未就黃之鋒年齡扣減刑期

上訴庭下午兩點半開庭處理,黃之鋒就刑期提出上訴,律政司一方陳詞時指黃在案件中為領導的角色,而且參與程度高。就黃之鋒一方指高院原審時未有應用法例上「除非無其他判刑選擇否則不能將年輕罪犯判監」的原則,律政司認為原審已作出考慮,強調判處入獄是唯一合適刑罰。

上訴庭首席法官張舉能表示,留意到黃之鋒認罪,但較不認罪的黃浩銘刑期僅少三分之一,認為法庭未就黃之鋒的年齡,給予額外的入刑期扣減。律政司又指此案與重奪公民廣場案的控罪不同,所以可以分開執行。

黃浩銘就定罪上訴

黃浩銘則沒有就刑期提上訴,只在罪責上挑戰原審法官的決定。黃浩銘一方指法官錯誤引用案例中就「意圖」的定義,表明意圖阻礙拆除障礙物,並不等同意圖妨礙司法。律政司認為原審時引用的案例正確,控方只要能簡單地證明,當時被告的行為是蓄意便可以,又重申在原審時已提到,清場的情況早已得到各大傳媒報導。律政司認為在場不等於藐視法庭之說不合理。

社民連、眾志成員聲援

黃浩銘父親黃裕財到庭旁聽,黃浩銘被帶到犯人欄時眼神堅定。他先向父親點頭,並向社民連成員揮手問好,又舉起姆指,更用手撥向已修剪的頭髮。黃之鋒亦向其代表律師李柱銘揮手。

黃浩銘最後未能成功申請保釋,在被懲教署人員帶走時,他高叫:「雨傘運動無罪,我要真普選,新年快樂,身體健康,大家加油,頂住!」

社民連和香港眾志成員在開庭前到場聲援,同案的岑敖暉、社民連秘書長陳寶瑩、成員趙志深和主席吳文遠,以及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等高呼「政治檢控,濫用法庭,公民抗命,無畏無懼」。

7.49.12

記者:麥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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