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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雪盈動議大坑道增設車速偵察攝影機 遭建制派敵意修訂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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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特約報導)大坑道去年11月發生校巴撞飛一對婆孫的交通意外,當區區議員楊雪盈日前在區議會動議,要求在該段道路設立車速偵察攝影機。動議內容遭新民黨區議員李文龍修訂,將「盡」字改為「儘」、加入要求政府部門須採取可行及有效的短期措施等,楊雪盈認為修訂意思不明,但李文龍拒絕回應,修訂在建制派支持下獲通過。

連接銅鑼灣至勵德邨的一段大坑道,逾300米路段並無設置行人過路處,部份行人冒險橫過三線行車道,去年11月,一對婆孫在過路時遭撞倒。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

當區區議員楊雪盈在星期二灣仔區議會的發展、規劃及交通委員會動議,要求增設車速偵察攝影機,打擊超速駕駛,並推行其他改善安全建議。

楊雪盈在會上批評運輸署拒絕出席2月8日(今日)他舉辦的居民大會。運輸署工程師馮淑恩則在會上稱原以為居民大會與今日議程重覆,但經考慮後正式答應出席居民大會。馮淑恩又指,運輸署已建議增設行人過路處,目前正處理反對聲音,短期內會在該處加設「慢駕」地標。

警務處灣仔區行動主任黃龍稱,在2017年該段路面共有7宗交通意外,其中1次導致有人嚴重受傷。黃龍又指,警方在2015年至2017年在該段路面進行13次雷達偵測車速行動,共發出125張告票,但稱超速情況不算嚴重。不過黃龍亦指,該段大坑道逾300米在「一頭一尾」才有過路處,確令市民會在中段橫過,他稱警方會加強教育市民。

增選委員張朝敦追問警方超速情況嚴重的定義,警方則回應稱超速情況確實存在,但未見與交通意外有直接關係。

灣仔區議員謝偉俊質疑警方,是否只為方便才在日間進行雷達偵測車速行動。警方回應指行動選取的時間是針對超速嚴重的路段,他指進行的時間為平日早上11時至下午3時,該時段是商用車的繁忙時間。

對於運輸署稱該段路面未符合安裝偵速攝影機的標準,張朝敦追問標準為何,他引述立法會文件指有五項條件,認為警方數字已證明該段路面超速普遍,署方則未能回應。

選定安裝偵速攝影機箱地點的準則:

(a) 交通意外(特別是由超速駕駛釀成的交通意外)的記錄;
(b) 警方觀察所得車輛在該地點超速的普遍程度;
(c) 安裝攝影機箱的地點分布要平均,令在整個區域對駕車人士產生阻嚇作用;
(d) 車速及交通流量較高的重要道路和主幹路;及
(e) 四周的地理和環境因素。

資料來源:立法會文件

會議進行期間,法定人數不足須暫停會議,主席李均頤著運輸署代表在恢復會議後重新發言。張朝敦則舉手詢問他需否重新提問,李文龍在席上諷「叫佢睇會議規則啦!」不滿他多番追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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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主席、民建聯區議員李均頤

動議由楊雪盈及張朝敦,張本身為楊雪盈委任的增選委員。李文龍提出修訂動議,將「盡」改為「儘」,並加入要求政府部門須提出短期措施。楊雪盈和張朝敦則再提出另一項修訂動議,楊雪盈指李文龍的「儘」字意思是「儘量」,與「盡」的「盡力」意思不同,動議中的「車速偵察攝影機」亦與立法會文件的用語「偵察車速攝影機」,不同。楊雪盈又指修訂中的「短期措施」所指不明,諷是否要警方24小時站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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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代表亦指,運輸署措施「點短都不會短」,責任亦是歸於警方,強調會加強教育公眾。李文龍則未有回應「儘」及短期措施問題,只稱區議會並不是從屬立法會,用語不同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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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龍

對於楊雪盈的再修訂,主席稱與李文龍的修訂大方向一致,建議採用李文龍的文本,張朝敦則質疑假如大方向一致,為何不用原動議字眼,楊雪盈直指李文龍是敵意修訂,目的是不容她的原動議通過。

最終在投票下,否決張朝敦及楊雪盈提出的再修訂,並在建制派支持下,通過李文龍的修訂動議,取代楊雪盈的原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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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朝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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