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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釋法遊行案】控方修改控罪 法庭押後下月19日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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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被告離開法院時,表示要向港人拜年,祝新年快樂及身體健康。

(獨媒特約報導)2016年反釋法遊行案中,社民連主席吳文遠等9人分別被控煽惑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和非法集結等控罪。

法庭今早繼續處理控方提出修改控罪。控方提出將吳文遠及林淳軒「煽惑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控罪,改為「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而「煽惑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則改為交替控罪。法庭聽取雙方引用的案例及理據後,押後到3月19日裁決。

辯方:控方為求定罪修改控罪

代表吳文遠的大律師郭憬憲引用早前判決的周向榮案,強調不應因為客觀可能性而定罪。郭憬憲指出《公安條例》第17B條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和第18條非法集結,都有純客觀的定罪基礎,即「造成相當可能性的破壞」和「相當可能導致」,如果控方要控告「煽惑他人犯罪」,便要解決何謂純客觀的煽惑元素。他提到,控方已承認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的檢控門檻高,斥控方為求定罪便修改控罪。

郭憬憲認為,控方知道修改後的交替控罪比原來嚴重,而改變控罪的排序更顯奇怪,質疑用第17B條提告都可能是「告錯咗」,「控方係濫用程序及衝擊法庭的良知。」

20183.23.35
林淳軒

控方澄清指不是為求定罪而改變控罪內容,只是因應呈堂證據而作定奪。他提到,「煽惑他人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是要被告知悉有第三者擾亂社會安寧,修改作「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是考慮到案情及證據,因為的確有第三人在現場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表示,上述兩項控罪都不是因為純客觀基礎而定罪,強調「煽惑」本身已是罪行,加上煽惑者相信被煽惑者會有犯意,不需要被煽惑者做了相關行為,同樣構成罪行。

未正式開審 再預留16日審訊

裁判官黃雅茵押後至3月19日下午2時半裁決。其後雙方安排審訊日期,郭憬憲引用4份剪報,其中包括《人民網》表示歡迎港人到中聯辦,郭指如果控方同意示威者能到達中聯辦,則考慮不傳召中聯辦主任王志民。郭憬憲又建議在開審前作實地考察,了解西環及中聯辦一帶地形,減少雙方就事實陳述的爭論時間,希望能夠一氣呵成完成審訊。

法庭將預留16天作審訊,即7月9日至11日、16至18日,8月20日至22日、27至29日,9月18至19日、24日及26日。

記者:麥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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