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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案終極上訴】13示威者上訴得直 即時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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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特約報導)2014年立法會審議新界東北發展前期工程撥款,13名抗爭者參與示威,被控非法集結,原審判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其後覆核刑期,法庭改判入獄8至13個月。終審法院於今年3月21日批出13人的保釋上訴許可,今日開庭審理,裁定所有被告即時釋放,無須繼續監禁服刑。

原審裁判官認為被告不是刻意使用暴力去發泄不滿或進行破壞,只是用各種方法強行進入立法會大樓。上訴庭覆核刑期時,則指原審裁判官沒有沿用恰當的方式判刑,而被告是有意識地使用暴力,需判處阻嚇性刑罰。

代表辯方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認為,上訴庭法官誇大案件的暴力程度,阻嚇程度亦過大。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則認為,即使被告沒有蓄意造成破壞,但是實際上已有保安員骨折受傷,需休假3個月,立法會亦因是次事件需支付約40萬維修費。

辯方又質疑上訴庭是否用了新的原則去判刑,李柱銘認為新頒佈的刑期指引不應有追溯力,若被告干犯罪行的日期先於刑期指引的頒佈日期,便不應該應用在此案件上。

李柱銘強調,有真誠悔意是法庭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的其中一個條件,但不是先決條件。李又指,各人的後悔程度、家庭背景和年齡等因素有異,法庭應就各人的情況去考慮刑期,而不是一併判處13個月。

代表黃浩銘和朱偉聰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指,原訟庭的判刑已恰當地反映罪行嚴重程度。潘又引用陶君行於92年衝擊新華社的案例,指案發當天原本是一個和平集會,後來才發生武力闖入事件,顯示示威者一開始目的不是令人受傷,強調他們沒有傷害他人的意圖。惟馬官指,即使示威者沒有蓄意傷人,但事實上有人在衝突期間受傷。

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強調,被告的暴力程度嚴重,造成公物損毀和保安員受傷。但是梁接納辯方所提出,以被告犯罪時的日期計算年齡,即案發時21歲以下的被告可考慮判處監禁以外的刑罰。

馬官即時宣判,考慮各上訴理由,判處所有被告即時釋放,無須繼續監禁服刑。判決理由稍後頒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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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名被告聽取判決後表現平靜。退庭後,旁聽公眾拍掌,被告才開始面露笑容,黃浩銘和梁曉暘更高舉勝利手勢。

黃浩銘對判決表示高興,期望將來抗爭更有組織和紀律,貫徹非暴力抗爭的原則。但他指法官認為用竹枝及撞破玻璃已是暴力,而他自己的準則是有否以傷害人為目標,「我們很明顯是沒有。」

記者:黎彩燕、麥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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