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共享單車違泊處處,運輸署與四間共享單車營辦商簽署《無樁式自助單車租賃業務守則》,自律規管。離島區議會昨(10月3日)討論,有區議員質疑《守則》並無懲處及罰則,認為要訂立立法時間表。
目前全港有六間大型「共享單車」營辦商,運輸署自去年起約見,並訂立自律規管《守則》,主要五款包括不應在市區投放單車、透過應用程式提供違泊訊息、設立投訴熱線、定期實地巡查及提供營運數據予政府作監察和分析。
運輸署今年6月與四間營辦商在大埔推行先導計劃,署方制訂潛在違泊黑點地圖,供營辦商手機程式顯示,提示用戶。署方稱停泊在違泊黑點的單車由約120架減至50架,投訴亦由19宗下跌至10宗。運輸署認為成果理想,將盡快於全港全面落實《守則》。
運輸署昨出席離島區議會時稱,坊間稱的「共享單車」與一般單車租借經營者類似,只是採用手機應用程式,署方傾向以「自助單車」形容。署方代表在會上指自助單車營辦商每日使用人次約一萬,使用時間大部份均在15分鐘以內,屬「短途代步」。署方已向營辦商重申需妥善管理單車車隊,不應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負面影響並佔用過量的公共泊位等。
離島區議員郭平歡迎推出《守則》,但認為署方應有加強規管時間表,最終訂立新法例。他指《守則》無執法效力,只屬「君子協議」,認為在執行上有困難,亦指應加入罰則。他重申「自助單車」屬一盤生意,營辦商只需花千餘元註冊公司並購入單車便可營運,不同於其他道路使用者如私家車需繳付牌費以支付政府管理公共道路的開支。
民建聯區議員兼立法會議員周浩鼎指,「自助單車」屬牟利的生意,營辦商有責任管理,他憂《守則》未能達到自律的效果。新民黨區議員傅曉琳亦認為應加入罰則,並制訂立法時間表。
運輸署回應稱,目前已有多條法例包括《道路交通(泊車)規例》、《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可處理違泊單車。署方指參考其他地方包括英國倫敦、愛丁堡、澳洲悉尼及新加坡後,僅新加坡採用立法發牌模式,認為應先推行《守則》。署方重申如《守則》成效不彰,不排除會立法規管。
《道路交通(泊車)規例》規定,任何人不得在非指定泊車處停泊,亦不得在泊車處連續停泊逾24小時;《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禁止不合法佔用未批租政府土地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禁止放置任何物品對人或車輛造成阻礙。
全港目前共有六間「自助單車」營辦商,署方只能接觸其中四間,另兩間未有回應,不過署方並未指出是哪兩間營辦商未有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