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2016年農曆年初一至二的旺角騷亂,梁天琦、李諾文和林傲軒各被控一項暴動罪。容偉業被控一項煽惑暴動罪、一項非法集結罪、四項暴動罪及一項襲警罪。他們均否認所有控罪。今天控辯雙方繼續處理多項審前爭議。辯方就有關本案的法律原則陳詞,包括「共同犯罪」和警方有否濫權等問題。
控方反對「以武制暴」為抗辯理由 官指有權自衞
第四被告容偉業的代表大律師郭憬憲指,被告當晚的行為有可能是出於對警方濫權的自衞或「以武制暴」,因此有需要向警方證人提出相關問題。郭又透露,將呈堂的影片拍得至少3名警員向示威者投擲磚頭。惟法官黃祟厚則認為「警方有否濫權」是值得斟酌的問題,亦很視乎被告人的主觀信念,除非被告熟悉《警察通例》並能指出警察實質上違反哪些規例。
控方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引用梁國華案的判詞,指出即使警方實質上有濫權,也不代表被告可以違反《公安條例》第18條,干犯非法集結,因此被告不能夠以「認為警方不應該驅趕人群」為理由,去作出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郭又表示,辯方不能就「警方當晚執法是否合法和合理」向警方證人提出問題質疑。
黃官指,若果被告主觀認為警方濫權,並認為其所使用的武力是合理,法律上是容許被告有自衞的權利。但是黃官亦表明,暫時看不到「警方實質上是否有濫權」跟「被告是否真誠相信警方濫權」的關係,因此暫未看到有需要向警方證人提出有否濫權的問題。
辯方︰需證明有足夠關聯 才能應用「共同犯罪」原則
控方資深大律師郭棟明指出,構成定罪基礎的「共同目的」就是阻礙警方執法,不論被告的行為是扔膠樽或是扔磚頭。
辯方大律師郭憬憲則認為,需要確定被告行為跟其他參與者是否有足夠的關聯性,才能用「共同犯罪」原則去將被告定罪。郭舉例指,在鍾健平被判2013年七一遊行非法集結的上訴案中,某人在SOGO對出推倒鐵馬,而鍾建平只是跨過已推倒的鐵馬,並沒有作出其他犯法行為,法庭不能純粹因為鍾在場參與示威,而以「共同犯罪」原則將他定罪。
郭又指,控方需要解釋各控罪的性質,例如被告是主犯(主動犯案)、從犯(協助性質)、共犯、進一步共犯,還是以上混合性質。
控方明天將繼續陳詞。
2018年5月陪審團裁定梁天琦一項涉及亞皆老街的暴動罪罪成,加上其承認襲警,共被判監6年。梁天琦、林傲軒及李諾文各有一項涉及砵蘭街的暴動罪未有達成有效裁決,律政司其後申請重審,並將案件合併與另外兩名被告袁智駒及外號「美國隊長」的容偉業之案件一同審理。
被告袁智駒早前承認兩項暴動罪,及一項縱火罪,現還柙候判。
記者︰黎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