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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特約報導)2016年農曆年初一至二發生的旺角騷亂案中,梁天琦、李諾文和林傲軒各被控一項暴動罪,容偉業被控一項煽惑暴動罪、一項非法集結罪、四項暴動罪及一項襲警罪。他們均否認所有控罪。控辯雙方今日繼續處理審前爭議中的法律原則問題。
控方:上次審訊陪審團指引對被告過於有利
控方代表資深大律師郭棟明指,「犯罪意圖」為用意圖破壞社會安寧的手法達至共同目的,若某人知道現場有擾亂秩序行為的發生,但仍然選擇留在現場,不論那人知道或不知道在場人士的行為會有危害社會安寧的後果,那人便算是「參與」非法集結。
郭直指,法官彭寶琴於第一次審訊時引導陪審團所使用的指引,對被告人過於有利。彭官當時指示陪審團需要證明被告與在場示威人士集結在一起,並有共同意圖作出挑撥性及擾亂秩序行為,才能裁定非法集結罪名成立。惟郭認為,只需要證明被告與在場人士有共同目的,包括阻塞馬路、阻礙警察執法、阻擋警方防線推進等,便已有足夠基礎定罪;如果需要證明被告有意圖作出挑撥性及擾亂秩序行為,對控方來說過於嚴荷。
控方:被告均為「主犯」並鼓勵在場人士非法集結
控方指,就第四被告容偉業的非法集結控罪,其角色是屬於「主犯」,當黃台仰向群眾作出呼籲,要阻擋警察進入砵蘭街並阻止警察傷害市民,容有遵從黃的指示上前阻擋,又揮手示意其他人上前。
就四名被告各面對涉及砵蘭街的暴動罪名,控方指他們均為「主犯」,在黃台仰大叫:「三、二、一、去」後,梁天琦與其他人一同衝擊警方防線,李諾文手持盾牌意圖阻擋警方推進,林傲軒向警方投擲雜物。
控方又指,四名被告同時是「從犯」,梁天琦在群眾前排用擴音器向作出呼籲;李諾文附和黃台仰的廣播;林傲軒與群眾前排人士交談,狀似教導他們使用盾牌;容偉業長期身在現場,均是鼓勵在場人士參與非法集結的行為。
就容偉業面對的其餘暴動罪名,控方指容的角色均為「主犯」,因他向警方投擲磚頭。
審訊下星期一續。
2018年5月,陪審團裁定梁天琦一項涉及亞皆老街的暴動罪罪成,加上他承認襲警罪,共被判監6年。梁天琦、林傲軒及李諾文各有一項涉及砵蘭街的暴動罪未有達成有效裁決,律政司其後申請重審,並將案件合併與另外兩名被告袁智駒及外號「美國隊長」的容偉業之案件一同審理。
被告袁智駒早前承認兩項暴動罪,及一項縱火罪,現還柙候判。
記者:黎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