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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立法會會議室 梁頌恆游蕙禎非法集結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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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特約報導)2016年被撤銷立法會議員資格的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3名前議員助理及義工楊禮康、鍾雪瑩及張子龍,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罪及企圖強行進入罪。九龍城裁判法院署理主任裁判官王詩麗今早裁決,5名被告非法集結罪名成立,押後半小時判刑處理求情。

【更新】梁頌恆及游蕙禎不作求情,案件押後到下月4日判刑,各被告獲准保釋。

判詞指不論梁游兩人當時身份是否立法會議員,只要他們干犯了控罪,都不能以他們的身份作「護身符」而豁免罪責;即使他們如辯方所說,就立法會主席阻撓執行議員職務「採取自救行為」,法庭也要考慮被告當天行為的武力程度。判詞又指,被告當天的行為與立法會事務無關。

辯方曾質疑立法會保安人員執行主席非法的命令,證供誇大當天的混亂情況,判詞指他們「克盡己任、盡忠職守」,因此會給予他們證詞「絕對的比重」。

判詞提及,游蕙禎在供詞中否認跟梁頌恆「夾埋」,可是梁頌恆與游蕙禎屬同一政黨「青年新政」,於同日被判定宣誓無效,因此他們於案發當日理應想一同盡快完成宣誓,若梁頌恆打算獨自前往會議室而不理會游蕙禎,是匪夷所思的,所以兩人及其助理是目的一致。

判詞指當日衝突歷時20分鐘,5名被告「以人數、陣勢、身體」撞向保安人員,屬擾亂秩序行為,有保安員更當場暈倒;一名女保安曾指梁頌恆襲擊她的胸部,但梁向該保安說「打我呀!」梁早前作供否認對保安作過挑撥性行為,判詞形容他「砌詞狡辯」,指出該行為具挑戰性、挑撥性。

裁判官指5名被告當天「明顯是過份的武力」,並不是臨時得知被禁進入會議室的「輕微行為」。判詞形容被告行為致使保安人員合理地害怕社會安寧受到破壞,因此裁定5名被告非法集結罪名成立,法庭不需考慮強行進入此交替控罪。

社民連梁國雄、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和長州居民郭卓堅前來旁聽。梁國雄和九龍城社區主任林正軒更拉起橫額聲援游蕙禎,反對政治打壓及斥政治檢控可恥。

被禁入會議室 與保安衝突

前行政長官梁振英及前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在2016年10月入稟高等法院,挑戰梁頌恆及游蕙禎的宣誓效力。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其後宣佈,禁止兩人進入會議廳。同年11月2日,梁頌恆及游蕙禎帶同擴音器,走入會議廳宣誓。梁君彥將會議移至立法會1號會議室進行,梁頌恆、游蕙禎聯同多名助理試圖進入會議室,與門外保安發生衝突。

5名被告在去年4月26日被警方上門或預約拘捕,被控於去年11月2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2樓立法會1號會議室外,聯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及企圖以暴力方式強行進入會議室。

梁游的代表律師在審訊時稱,二人在案發時認為自己的身份是立法會議員,才要求宣誓,強調二人都不知議員資格會遭取消,不然不會要求宣誓。

控方則認為,梁游在案發時已不是議員,二人是否認為自己是議員和案件沒有關連,更引用指劫匪辯稱不知道已中六合彩,否則不會去打劫,同樣不代表沒有刑責。案件在3月完成審訊,裁判官押後至今日裁決。

記者:黎彩燕、麥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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